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
前言
为科学合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对部分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实施管控治理.
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编制组对现有农村污水治理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并反复征求意见,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的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导则编制组(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24号:邮编:32400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编单位: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研究中心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柯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起草人:傅招旗王侃许枫袁挺包丽雯杨泽亮许想想潘晨龙季安钟震黄晓波盛晓琳徐晓坡邱泽峰马强陈倩倩戴羿俊
主要审查人:叶红玉陆麟李家杰郑少午徐翔徐松
目录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信息摸排..5认定与调整..6监督管理.本导则用词说明..附录A.附录B..附录C...
1总则
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户的认定和管理.1.0.3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除应按本导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管控治理
农村一定范围内,对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60天或有政府批复的相关规划等文件中明确近期搬迁撤并范围内的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原有方法处置的治理方式.
2.0.2处理设施治理
农村一定范围内,对长期居住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取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且出水达标的治理方式.简称设施治理.
2.0.3管控治理户
生活污水采用管控治理的农户.
3基本规定
3.0.1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应全面摸清现状,全面排查县域内行政村、自然村、常住和户籍人口、现有处理设施和农户接户等信息.
3.0.2管控治理户产生的污水经原有方法处置后,不得产生小微黑臭水体、不得造成环境影响.当管控治理无法满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求时,应调整为设施治理.
3.0.3应建立管控治理户清单,实施动态管理.
4信息摸排
4.0.1县(市、区)主管部门应组织部署农户基本信息摸排工作,建立县域管控治理清单,将摸排信息汇总后及时上传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4.0.2乡镇(街道)应组织落实农户基本信息摸排工作,建立辖区管控治理信息清单,清单应明确行政村、自然村、农户等相关信息,并将摸排信息(附录A)汇总后及时上报至县(市、区)主管部门.4.0.3村级组织应负责本村农户基本信息摸排工作,明确村庄内农户的污水治理方式,填写摸排基本信息表(附录B),并将基本信息表上报所属乡镇(街道).4.0.4运维单位应配合开展农户基本信息摸排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运维单位或第三方服务单位开展全面摸排.4.0.5管控治理的信息摸排应充分衔接其他涉农基础信息摸排工作,应一次性摸排到位,避免重复多次上门.4.0.6县(市、区)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的管控治理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复核,村级组织、运维单位和第三方排查单位应配合做好信息复核,确保管控治理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5认定与调整
5.0.1管控治理户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全年累计居住小于60天的农户,应由村级组织、乡镇(街道)两级确认,必要时需提供全年用电清单、用水清单.2搬迁撤并的农户应有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拆迁规划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5.0.2管控对象发生变化时村级组织应及时提出申请(附录C),由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在30天内更新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