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7 ICS07.040备案号:29586-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CH/Z3005-2010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
Specificationsforlow-altitudedigitalaerialphotography
国家测绘局 发布
目次
前言引言2规范性引用文件 1范围3术语和定义.4航摄系统要求4.1飞行平台要求5航摄计划与航摄设计 4.2数码相机要求5.1航摄计划 35.2航摄设计7飞行质量与影像质量要求 6航摄实施.7.1飞行质量7.2影像质量8成果质量检查8.1检查范围 8.2检查项目和方法8.3空中三角测量精度验证9成果整理与验收9.1整附录A(资料性附录)航摄常用计算公式 9.2验收.附录B(资料性附录) 航摄飞行记录表 10附录C(资料性附录) 旅角计算示意图 II附录D(资料性附录)航线示意图 附录E(资料性附录)相机安装示意图 13 12附录F(资料性附录)航摄资料移交书 14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测新图(北京)遥感技术有限贵任公司、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英成、丁晓波、毕凯、郭童英、刘小丁、廖明、曲磊、唐力明、李玲、杨江江、丁华样、张丽娜、长胜.
引言
本标准根据国内超轻型飞型器航摄系统和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的技术水平、应用情况及相关软硬件生产现状、参照有关航空摄影标准,对低空航空摄影工作进行规范.
本标准中的“低空数字航空摄影”非严密概念,仅作为代名词以区别于大飞机和大幅面数字航摄仪所进行的“数字航空摄影”,其特点如下:
一采用轻小型飞行器,可使用、但不依赖机场起降;
一相对航高较低,一般在2000m以下;
采用2000万像素以上小像幅数码相机作为传感器进行航空摄影测量工作.
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空数字航空摄影生产的航摄系统要求、航摄计划与航摄设计要求、飞行质量和影像质量要求、成果整理和验收要求.
图为主要目的的低空数字航空摄影工作.其他比例尺成果测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超轻型飞型器航摄系统和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以1:500.1:1000、1:2000航测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滑翔伞、直升机等飞行平台进行航空摄影的系统. 采用2000万像素以上框幅式小像幅数码相机和有人驾驶超轻型固定翼飞机、三角翼飞行器、动力
3.2
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aerialphotography systemof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采用2000万像素以上框幅式小像幅数码相机和无人驾驶的固定翼飞机、直升机、飞艇等飞行平台进行航空摄影的系统.
4航摄系统要求
4.1.1飞行高度4.1.1.1相对航高
4.1飞行平台要求
相对航高一般不超过1500m,最高不超过2000m.
4.1.1.2绝对航高
满足平原、丘陵等地区使用的超轻型飞行器航摄系统和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的飞行平台升限应不小于海拔3000m,满足高山地、高原等地区使用的超轻型飞行器航摄系统和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的升限应不小于海拨6000m
4.1.2续航能力
超轻型飞行器航摄系统和无人飞行器航摄系统的飞行平台的续航时间须大于1.5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