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扬府规(20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
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4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建筑容量控制
2.1建筑合理层高
2.1.1低层住宅建筑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3.6m: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3.3m(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3.6m):普通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合理层高H小于等于4.5m(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可上调至4.8m).
2.1.2阁楼两侧檐口高度应小于2.2m.
2.1.3下列情况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合理设置层高:
(1)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2)大型商场、超市、市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超过1000㎡的建筑区域.
(3)剧场、影院、音乐厅、酒店大堂、宴会厅、住宅及公共建筑入口门厅、建筑中庭、大型会议室、展厅等对层高有功能性要求的功能区.
2.2建筑面积
2.2.1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2.2.3住宅建筑挑廊最大进深按2.1m控制,由室外空间向室内空间方向过渡,0-2.1m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超出2.1m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非住宅建筑挑廊最大进深按3.6m控制,由室外空间向室内空间方向过渡,0-3.6m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超出3.6m处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建筑面积.
与挑廊相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均作为挑廊控制,并计算建筑面积.
2.3容积率
2.3.1符合下列款项之一的应计算虚拟建筑面积,虚拟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
(1)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的,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折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按层高H/3.6(3.3)×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按层高H/4.5×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
(2)商业用房、普通办公用房独立隔断开间小于8m,且层高H大于4.5m小于等于6m,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层高H大于6m,按3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工业、仓储仓库类建筑层高H大于等于8.0m,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2.3.2符合下列款项之一的建筑面积应纳入容积率计算的情况:
(1)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大于等于1.5m的,且层高大于等于2.5m的地下及半地下室(室外地坪标高按与建筑相接部分最低点计).
(2)阁楼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容积率.
(3)基地内联系各栋非住宅建筑的连廊.
(4)设有下沉空间的非住宅建筑,下沉空间洞口进深大于3.5m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照8m纳入容积率计算(作为停车使用的除外),建筑内部空间不足8m的按实际尺寸计算,超过8m的按8m计算.
2.3.3符合下列款项之一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情况:
(1)仅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至少有两面长边直接对外,且仅作为公共开散活动空间使用的建筑底层架空层(架空层内电梯厅、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除外;单体住宅架空层高度不得超过4.5m:与商业毗邻架空层高度不得超过商业首层高度).
(2)层高不超过2.2m有结构分隔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符合闷顶定义的建筑空间.
(3)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及设备间、楼梯间等.
(4)住宅建筑内部设置有下沉空间的地下部分.
(5)仅作为公共交通通道且直接与城市道路相连接的跨越城市道路的架空连廊.居住区内的景观亭、廊等.
(7)层高小于2.5m的底层地上车库.
(8)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保温层:符合省住建厅《关于在新建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的通知》(苏建科(2017)43号)中新建建筑外墙采用预置夹心保温墙板的,其保温层及外叶墙板的水平截面积.具体计容规则按市政府相关最新要求执行.
(9)符合《关于推进市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4)111号)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
(10)设置在建筑主体结构之外的飘窗,窗台最外侧下方无结构性墙体维护,且窗台进深(自墙体内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得大于0.9m,同时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大于等于0.45m.
2.3.4阳台计容面积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1)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计容面积;单个阳台水平投影面积大于等于10m(不含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或进深大于2m的(认定为建筑内部空间)计算全计容面积.
(2)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池、设备平台、空调搁板等)底板标高差应不小于0.3m,水平投影面积小于1.5㎡的不计算计容面积:设备平台如住宅采用集中布置方式,每
户只能设置一处,其设备须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4.0㎡的不计算计容面积: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利用阳台分隔形成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均作为阳台计算计容面积.
(3)非居住类建筑设置的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计容面积.
(4)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连廊,当上盖进深大于1.0m时,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计容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的(不含两层),视为未覆盖,不计算计容面积.
(5)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入户出入口的不计算计容面积,有入户出入口的按上部阳台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计容面积.
2.4基地内绿地
2.4.1新建住区绿地率一般不应低于35%.同时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技术审查要求,新建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1㎡”(该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2.4.2下列情况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1)低层住宅院落围墙内的绿地.
(2)底层架空层水平投影范围内的绿地.
2.5建筑密度
在核定建筑密度指标时,以下情况不计入建筑密度指标:
(1)无立柱的过街楼及外挑空间.
(2)建筑物内未设置顶盖的开散中庭.
(3)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开式亭、廊等景观建筑.
(4)建筑基底范围之外的地下通道出入口、跨城市道路的过街通道、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3建筑间距及日照分析
3.1建筑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