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5104-98
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Forest Highway Engineering
1998-3-26发布1998-7-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林业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通知
林计通字〔199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现将我部组织修订的《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予以发布实施。
本《标准》为林 业行业强制性标准,其标准代号为:LY5104一98,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行业标准《林区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LYJ104一88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前言
本标准的修订工作是依据林业部林计基字(1996)60号通知下达修订计划组织进行的。
本标准是为各类林业工程服务的林区公路工程的技术要求。
主要根据各类林业工程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对不同规模的林 区公路进行分级以及规定各级林区公路的各项主要技术指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林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标 准是林区公路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和使之达到预定的工程质量、使用要求和效益的强制性行业标准。
此次修订中,主要按各类林业工程的发展的要求,改善对一、二级林区公路的功能和使用质量,调整了一、二级林区公 路的标准,使各级林区公路间相互协调;并对各项主要技术指标作了验证、分析和局部调整,作为林区公路的统一标准,反 映林区公路的特点。
并按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要求,严谨标准用词用语。
本标准颁布后,由林业部昆明勘察设计院负责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
1总则
第1.0.1条适用范围 本技术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以林业经营为主的各类林区公路。
林区内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路网的公路、国防公路、厂矿道路、城镇道路等,应采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
第1.0.2条技术标准选用原则 新建和改建的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应根据各类林区公路和各路段的运量及其性质等条件选用。
当改建林区公路需利用原有道路的局部路段且受条件限制时,对个别技术指标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可作合理变动。
采用不同技术标准的路段长度,一、二级林区公路不宜小于5km,三、四级林区公路不宜小于3km。
变更点前后衔接路段的技术指标应设渐变的过渡段。
一般情况下,不应随意采用极限指标,必须采用时,应考虑前后衔接的协调和行驶车辆的操作和安全。
第1.0.3条相关标准 本技术标准是林区公路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标准。
它与《林区公路工程勘测规范》、《林区公路路线设计规范》、《林区公 路路基设计规范》、《林区公路路面设计规范》、《林区公路桥涵设计规范》、《林区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林区公路工程质 量检验评定标准》、《林区桥涵工程施工规范》、《林区桥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组成系列。
本系列内的各项技术要求均 须与本技术标准的规定相一致。
林区公路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等级划分与选用 第2.0.1条等级划分 林区公路根据林业各类工程对交通运输的需要分为四个等级。
第2.0.2条运材公路的等级选用 运材公路的等级按路段的设计年运材量、运输类型及地形条件选用。
列于表2.0.2。
运材公路按年运材量划分等级表(万㎡)表2.0.2 运输类型原条运输原木运输 等级地形平原、微丘山岭、重丘平原、微丘山岭、重丘
≥10. 0≥6.0≥6.0≥4. 0 =≥6. 0~<10. 0≥4. 0~<6. 0≥4. 0~<6. 0≥2. 0~<4. 0 三≥4. 0~<6. 0≥3. 0~<4. 0≥3. 0~<4. 0≥1. 5~<2.0 四<4.0<3.0<3.0<1.5 注:1.地形条件的划分见附录A。
2.木材生产中综合利用的小径木、枝梗、木片等以及多种经营的大宗运量可计入年运量内。
4
木材生产企业在路网规划时,通往主要林场(主要居民点)的路段,其年运材量虽小于二级林区公路标准时,可采用二 级林区公路标准。
第2.0.3条营造林公路的等级选用 营造林基地(局、场)在路网规划时,各路段的等级应根据其吸引规模、抚育强度、综合利用和多种 经营的运量选用。
其主要干线及与外部公路相衔接的路段可选用一级或二级林区公路;其它路段可选用三 级或四级林区公路。
在路网规划时,应结合远期开发利用统筹考虑,以提高远期的直接或改建的利用率。
第2.0.4条护林防火公路的等级选用
其它路段可根据吸引护林防火面积的具体情况选用三级或四级林区公路。
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