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1.040.10 A16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052—2014 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natural disasters emergency shelter 2014-07-07发布 2014-07-0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MZ/T052-2014 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然灾害避灾点设置、日常管理以及应急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对自然灾害避灾点设置、日常管理和应急管理,经城乡规划选定为地震应 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宜参照GB/T21734.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21734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避灾点emergency shelter 为遭受自然灾害威胁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 3.2 避灾人员evacuated victims 受暴雨、洪涝、风雹、台风、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威胁或其他突发公共 事件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的人员. 4避灾点的设置 4.1场地和建筑要求 4.1.1避灾点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场地安全性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地质等条件, 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和可能遭受泥石流、山体滑坡、洪涝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区域或地段. 4.1.2避灾点应考虑其所在区域的公共设施状况和避灾人员数量,遵循交通便利、方便转移的原则, 1 MZ/T052-2014 科学合理布局,其允许容纳的避灾人员数量,按人均面积不小于2m2计算. 4.1.3避灾点应有方便避灾人员进出通道,其中主干道的有效宽度应不小于4m 次干道的有效宽 度应不小于2m. 4.1.4避灾点主体建筑一般应为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其主体建筑安全距离应符合GB50016-2006 规定的范围. 4.2现有建筑物利用要求 4.2.1避灾点应优先利用其所在区域内的现有人防工程、体育馆、影剧院、会场、学校、社会福利 设施、村办公楼、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公共建筑物,并对这些建筑物进行改造利用,使之具备较好 的防灾避险功能. 4.2.2现有建筑物改扩建前应进行房屋质量和抗震设防能力鉴定,必要时应进行加固,符合《房屋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后方可选作避灾点. 4.3基本设置要求 4.3.1避灾点应设置统一的避灾点标识铭牌、进出口路线和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标识标志 应醒目,特别是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进出口路线标志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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