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CNCA-00C-008:2018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 引言 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优化认证程序,通过对标国际 先进合格评定制度鼓励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确保强制性认证制度体系持续有效健康运行的同时,允许部分强 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符合性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由生产者 (制造商)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其所提供的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 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 为规范强制性认证自我声明中所涉及的相关活动,制定本实施 规则. 产品生产与供应链所涉及各相关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产品设计、生产、进口、销售、商业使用及合 格评定等活动,以确保所提供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 准及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 本实施规则中所指的“自我声明”是指:生产者依据本实施规则附 件一中的“自我声明程序A”或“自我声明程序B”所实施的“合格评定符 合性信息报送自我声明”的符合性评价方式. 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可能涉及以下相关方:生产者(制 造商)、授权代表、生产企业、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等. 凡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且被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持 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产品,须在完成 对产品适用标准及相关要求符合性(以下简称产品符合性)评价、 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并标注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 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1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强制性认证中以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 合格评定活动所涉及的定义、自我声明程序、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 我声明要求、CCC标志、自选实验室要求、后市场监督、相关方责 任义务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强制性认证目录中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 品符合性并标注CCC标志的产品. 2定义 2.1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 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2.2授权代表 经境外生产者(制造商)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制造商 )向国家认监委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报送产品符合 性信息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注:境外生产者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作为授权代表. 2.3生产企业 受生产者委托实际完成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 2.4进口商 从境外进口产品到中国市场销售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国境内企 业. 2.5销售者 对产品进行销售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国境内企业. 2.6商业用户 在中国境内使用产品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或个人. 2.7自我声明程序 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本规则以及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 规则相关要求的评价程序. 2.8自我声明 生产者/授权代表为确认产品能够满足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 施规则相关要求所做出的承诺. 2.9自选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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