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CNCA-C09-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 2014-07-16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 1 1适用范围 1 2认证依据标准 1 3认证模式 .2 4认证单元划分 .2 5认证委托. 3 5.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3 5.2申请资料 13 5.3实施安排 6认证实施 .4 6.1型式试验 .4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5 6.3认证时限 .5 7获证后监督 .5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6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7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 8认证证书 .7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7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7 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9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9 9认证标志 .9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9 9.2标注方式 .9 10收费. .9 11认证责任. ..10 12认证实施细则 .10 0引言 本规则基于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信 息技术设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 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 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 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 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 准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信息技术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微型计算机(含 自助服务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 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收款 机.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 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安全标准 电磁兼容标准 1 微型计算机(含自助服务终端) 2 便携式计算机 3 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 GB9254 GB4943.1 4 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 GB17625.1 5 多用途打印复印机 6 扫描仪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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