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7.030 Y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8219-2018 代替GB/T28219-2011
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 technology requirements for intelligent household appliances
2018-06-07发布2019-01-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8219-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智能化技术、智能家用电器的术语的定义(见3.6、3.8,2011年版的3.3、3.1); 删除了智能特性(3.2)、自学习(3.2.1)、自适应(3.2.2)、自协调(3.2.3)、自诊断(3.2.4)、自推理 (3.2.5)、自组织(3.2.6)、自校正(3.2.7)、模糊控制(3.3.1)、神经网络控制(3.3.2)、专家控制 (3.3.3)、智能控制系统结构(3.4)、前馈结构(3.4.1)、结构(3.4.2)、分布式结构(3.4.3)、递 阶结构(3.4.4)、自主体(3.4.5)、多自主体结构(3.4.6)的术语及相关定义; 增加了对于智能(3.1)、感知(3.2)、决策(3.3)、执行(3.4)、学习(3.5)、智能化能力(3.7)、智能家 用电器系统(3.9)、智能家居(3.10)、组件(3.11)、服务平台(3.12)、互联/互操作(3.13)、敏感性 数据(3.14)、智能指数(3.15)等术语; 删除了第4章“检测与评价”中的内容,该章标题改为“要求”;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电器安全的要求(见4.1.1);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信息安全的要求(见4.1.2);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电磁兼容(见4.1.3)的要求;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互联/互操作要求(见4.2);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统筹布局要求(见4.3);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智能化能力/功能要求(见4.4);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智能化能力/功能效果要求(见4.5);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标识与说明要求(见4.6);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智能指数要求(见4.7); 删除了家用电器智能化技术应用等级(见2011年版的第5章); 增加了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评价方法指南(见第5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青岛海尔智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美的智慧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万源众享联盟科技(北京)有限公 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庆安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九 阳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师科卫浴电器有限公司、安徽中家智锐科技有限 公司、重庆大学、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松下家 电研究开发(杭州)有限公司、飞利浦(嘉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点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无锡 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科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德军、张亚晨、冯承文、苏晶、张军、高冬花、赵鹏、陈坚波、孙民、季涛、韩润、 奉飞飞、侯全舵、胡志强、钟代笛、韩曙鹏、陈斌德、余国成、吕全彬、张彦路、刘一琼、贾春耕、左祥贵、 I
GB/T28219-2018
引言
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应能为用户带来新的感受和体验,这种新的感受和体验,是用 户在使用非智能产品时不可能或难以获得的。
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应使用户更加省心、省时、省力、节省成本的达到某些目的,或 代替人类完成某些不易完成或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出于对产业发展阶段的考虑,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仅从安全、互联/互操作、统 筹布局、智能化能力、智能化功能效果、标识与说明等诸方面提出了要求和给出相应的评价方法指南。
同样,出于产业发展阶段的考虑,对智能家电、智能家电系统和智能家居的智能化程度,仅从智能化 能力和智能化功能效果两个方面提出要求和给出相应的评价方法指南。
要求及其评价,则围绕用户、家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