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
DG/T327-2026
水田除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 4初次鉴定4.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4.2生产量和销售量4.3样机确定4.4仪器设备 25评价内容 5.1 一致性检查 2 25.2安全性评价 35.3适用性评价 5.4可靠性评价. 4 55.5综合判定规则 66产品变更 附录A(规范性) 产品规格表. 6附录B(规范性)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表. 8 9附录C(规范性) 用户调查表. 10
前言
本文件按照TZ1-202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安徽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总站、天津市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与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泰州樱田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南通省力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国俊、陶云坤、杨伟男、应博凡、杨颖、杨国仲、周金俊、吴亦鹏.
水田除草机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田除草机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悬挂式和手扶式水田除草机的推广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适用于本文件.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
GB/T5262农业机械试验条件测定方法的一般规定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水田除草机
在水稻分期,对稻田杂草进行物理除草作业的机械.
悬挂式水田除草机
具备悬挂装置,可挂接在动力机械上的水田除草机.
手扶式水田除草机
配装内燃机或驱动电机、手扶步行操纵、直接用驱动轮轴驱动除草工作部件的水田除草机.
3.4
伤苗
水田除草机作业过程中造成水稻秧苗茎基部折伤、刺伤、切断或压入泥土的水稻秧苗.
4初次鉴定
4.1需补充提供的材料
除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之外,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生产者公章:a)产品规格表(见附录A):b)样机照片(左前方45°、右前方45°、正前方、产品铭牌各1张): c)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表(见附录B):d)用户名单(应覆盖产品主销区域,数量为5户,名单内容至少包括购买者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产品型号名称、出厂编号、购机日期等信息,用户购机时间6个月以上并正常 作业1个作业季):e)整机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相关要求的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复印件或环保信息社会公开文件复印件.
4.2生产量和销售量
申请推广鉴定的水田除草机产品的生产量应不少于10台,销售量应不少于5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