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SC-25-074日 期:2025年3月21日
局长授权颁发:
飞行包线保护一法向过载系数(g)限制
本专用条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颁发.
1.生效日期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背景
AG600型飞机的飞行控制系统采用全时法向过载系数限制功能,以防止飞行员无意或有意超过正或负飞机限制载荷系数.此限制功能在正常模式控制律下工作,并且不能被飞行员超控.降级、直接和备份模式下则不具有该项功能,即无法对飞机的法向过载进行限制.
法向载荷系数限制是一项独特的设计,因为采用常规飞行控制系统(机械连接)的传统飞机在俯仰轴的限制仅通过杆力、杆位移、升降舱的面积和极限偏度来实现.升降舵的操纵效能一般由在最临界纵向俯仰力矩条件下有足够的操纵性和机动性来确定.这样导致传统飞机的机动在相当一部分飞行包线内可能超出结构设计限制值.
AG600型飞机的法向载荷系数限制功能限制了法向载荷系数,0度襟翼构型的限制值为-1.0~2.5g,17度襟翼构型的限制值为0.0~2.5g,25度襟翼和40度襟翼构型的限制值则为0.0~2.0g.法向载荷系数限制通过控制律指令回路设计来实现,保证驾驶杆位移最大时,指令并获得规定的最大法向载荷系数.
针对上述新颖独特的设计特征,现行有效的《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4)没有包含适当的安全要求.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5)第21.16条的要求,需要为AG600型飞机制定专用条件,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AG600型飞机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3.适用范围
AG600型飞机.
4.专用条件
为了满足CCAR25.143(a)要求的充分的机动性和操纵性,除要满足CCAR25.143(a)要求以外,在没有其它限制载荷系数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正的限制载荷不能小于:
(i)对于EFCS正常状态,0度襟翼和17度襟翼:2.5g.
(ii)对于EFCS正常状态,25度襟翼和40度襟翼:2.0g.
(2)负过载限制载荷系数必须等于或小于:
(i)对于EFCS正常状态,0度襟翼:负1.0g.
(i对于EFCS正常状态,17度襟翼、25度襟翼和40度襟翼:0.0g.
注:本专用条件不是制定法向限制载荷上边界,也不是要求有限制器.如果限制值设定在超出CCAR25.333(b)和25.337(b)、25.337(c)要求的结构设计限制机动载荷系数的一个值,必须在操纵控制器上设定有明显的触感,以防止飞行员无意中超出结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