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农建发【2021】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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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日期:2021-10-2109:39作者:来源:农业农村部【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2021年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等有关要求,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我部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办法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我部.

农业农村部2021年3月13日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农由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开展质量监督核查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程序报告农业农村部.

第四条高标准农由建设项自实行项自法人责任制.项自法人对高标准农由建设质量负总责,承担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自实行招标投标制.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六条高标准农由建设项自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七条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建设高标准农由.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由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

第八条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质量管理

第九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汇总管理本区域高标准农由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符合农田建设规划;

(2)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

(3)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

(4)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

(5)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安排项目建设,明确已纳入高标准农由建设项目储备库项目的优先序.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并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

第三章立项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高标准农由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测绘、勘察、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设计等单位的外业工作成果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六条高标准农由建设项自设计文件应以提升项自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因地制宜提出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管理等措施,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确定项目审批主体.项目审批主体应按规定组织评审项目设计成果,对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必要时可对申报、勘测、设计单位并展面对面质询.

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的选取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高标准农由建设项目审批主体应将项自设计评审可行的项自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主体应及时批复立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后及时批复立项.

第四章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项自法人在高标准农由建设项自并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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