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 总则 1.0.1为指导设计使用年限50年以上的港口工程结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耐久适用、 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设计使用年限50年以上的新建港口工程主体结构设计。
1.0.3设计使用年限50年以上的港口工程结构设计除应执行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设计使用年限50年以上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指南(JTS/T200-2023)
2术语 2.0.1设计使用年限DesignService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0.2耐久性极限状态DurabilityLimitState 结构或构件因耐久性损伤造成某项性能降低或丧失而不能满足要求的极限状态。
2.0.3抗冻耐久性指数Freeze-thawResistanceFactor 采用标准试验方法、经规定次数快速冻融循环后混凝土的动弹性模量与初始动弹性 模量的比值,通常以百分数表示。
2.0.4耐久性定量设计QuantitativeDurabilityDcsign 以结构耐久性极限状态为准则,根据结构所处环境条件和使用荷载条件,通过结构、 材料和构造等参数与使用年限的关系,计算验证预定条件下结构可以达到的设计使用 年限。
3基本规定
3基本规定
3.0.1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防波堤等港口工程主体结构可适当提高结构的设计使用年 限,取50年以上: (1)对设计使用年限有特殊要求; (2)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或重要经济意义。
3.0.2设计使用年限50年以上的港口工程主体结构,其设计使用年限可根据使用要求 或全寿命成本最优确定。
3.0.3结构不可更换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可更换构件的设 计使用年限可低于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
3.0.4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安全承受设计规定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在设计地震状况下主体结构不丧失承载能力; (5)有特殊要求时,在发生设定的偶然事件下,主体结构仍能保持整体稳定。
3.0.5港口工程结构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选择合适结构形式; (2)合理选择结构体系,正确进行分析和设计; (3)执行质量控制标准; (4)做好耐久性和维护设计; (5)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0.6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应分析下列因素对结构耐久性的影响: (1)预期的使用要求; (2)预估的环境条件; (3)材料和制品的性能; (4)结构体系的选择; (5)构件形状和结构细部构造; (6)施工质量和控制水平; (7)特殊的保护措施; (8)设计使用年限内要进行的维护。
法,有条件时可直接采用可靠指标设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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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使用年限50年以上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指南(JTS/T200-2023) 3.0.8设计应对勘测、观测、试验、施工、使用等提出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并应提出结构 在使用期的定期检测和维护技术要求。
失以及影响社会和环境等后果的严重程度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港口工程结构安全等级 的划分应符合表3.0.9-1的规定。
不同结构安全等级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于表3.0.9-2中 的数值。
表3.0.9-1港口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失效后果适用范围 一级很严重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结构 二级严重一般港口工程结构 三级不严重临时性港口工程结构 表3.0.9-2不同结构安全等级的重要性系数 结构安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 重要性系数Y1.11.00.9 注:①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港口工程结构,当对安全有特殊要求时,Y。
可适当提高; ②自然条件复杂、维护有困难时,y。
可适当提高。
3.0.10港口工程结构与其组成部分宜取相同的安全等级,必要时可提高其中某些结构 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3.0.11码头结构的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结构设计规范》(JTS167)的有关规 定;防波堤与护岸结构的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防波堤与护岸设计规范》(JTS154) 的有关规定。
标准《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169)的有关规定。
性等设计中根据其产生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有条件时应进行定量分析。
3.0.14码头和防波堤应合理设置永久观测点,宜采用自动化手段进行健康监测。
观测点 的布置应根据观测要求、建筑物结构形式和所处的自然环境确定,并能全面反映建筑物的 工作状态。
观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S235) 的有关规定;健康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水工建筑物结构健康监测技术规范》 (JTS/T312)和《水运工程自动化监测技术规范》(JTS/T305)的有关规定。
3.0.15结构设计应结合使用要求等,提出垂直位移和水平位移的控制要求。
3.0.16设计应提出在码头、防波堤和护岸结构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要求。
4作用
4作用
4.1一般规定 4.1.1确定设计使用年限50年以上港口工程结构上的作用,应考虑港口的发展,留有适 当的余地。
4.1.2港口工程结构设计时,应考虑结构上可能出现的各种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4.1.3港口工程结构上的作用按随时间的变化可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
永久作用应包括自重力、预加应力、由土重力和永久荷载引起的土压力、固定水位的静水 压力和浮托力等;可变作用应包括堆货荷载、人群荷载、起重运输机械荷载、铁路列车荷 载、汽车荷载、载货缆车荷载、船舶荷载、风荷载、冰荷载、水流力、波浪力、可变作用引起的 土压力、水位变化引起的作用、施工荷载等。
4.1.4施工荷载应根据码头的结构形式并结合施工条件、施工工艺和设备等综合确定。
4.1.5自重力应以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自重力的标准值可按结构的设计尺寸和材料的 平均密度、固定设备的质量计算确定。
4.2堆货荷载和人群荷载 4.2.1码头集装箱荷载标准值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的 有关规定。
4.2.2除集装箱荷载外,码头堆货荷载和人群荷载的标准值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 程荷载规范》(JTS144-1)规定的数值乘以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确定。
设计使用年限调 整系数可按表4.2.2采用。
表4.2.2码头堆货荷载和人群荷载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Y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年)5075100120
1.001.051.101.15 注:设计使用年限处于表中档次之间时,可按线性内插确定。
4.3起重运输机械荷载 4.3.1起重运输机械荷载标准值应根据装卸工艺选用的机型和实际使用的起重量、幅度 等确定。
4.3.2缺乏实际资料时,港口大型机械荷载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工作状态下的荷载标准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