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2023)-湘建建函〔2023〕4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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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为保证绿色施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 保护)、安全文明施工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发生的措施项目费用。

2.0.9工程费 用于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所需的费用。

2.0.10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用于建设项目中承包人负责的设计、BIM技术服务、工程总承包管理、工程保险、 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系统集成等工作所需的工程建设其他 费。

2.0.11设计费 用于完成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2.0.12BIM技术服务费 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对工程项目提供专项BIM技术服务发生的费用,包括设计、施 工等阶段的工程信息模型建设、模型的技术应用服务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2.0.13工程总承包管理费 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协调管理发生 的费用,以及对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工程进行招投标管理和协调,或者提供相应配合 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0.14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 用于项目建设期间租用土地、临时占用道路、土地复垦或者植被、道路恢复等 所发生的费用。

2.0.15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场地准备和为建设方提供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2.0.16系统集成费
用于建设项目结构化综合布线系统,通过功能集成、网络集成、软件界面集成 等多种集成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数据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统一协 调、实际可用的系统之中的费用。

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系统集成费。

2.0.17工程保险费 用于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工程质 量潜在缺陷保险、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等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 程费中的保险费用。

2.0.18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是针对工程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的建筑物 损坏,由保险公司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的商业保险。

2.0.19绿色建筑质量保证保险 是指在项目建设初期明确项目建成的绿色建筑星级目标,保险公司组织第三方 绿色建筑服务机构对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服务,以期 达到预定绿色建筑星级目标,项目未达到预定星级目标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项目未 达到预定星级目标的改造费用或赔偿义务的商业保险。

2.0.18暂列金额 用于发承包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 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含市场价格变化)等出现时所需的金额。

2.0.19项目清单 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暂列金额的项目编码、项目 名称、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工程内容、质量(技术)标准、工程数量等的明细清 单。

2.0.20《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对建设项目建造目标的说明文件。

其应列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目标、 功能需求、建设规模、建设范围、建设标准、项目清单等内容。

2.0.21承包人文件 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应提交的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 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等经济、技术文件。

2.0.22设计优化 在不改变发包人要求和设计文件所确定项目功能、规模、质量、标准,不增加 维护成本等全生命周期费用的前提下,对已有的设计图纸进行深化和调整,使其满 足施工要求,并最大限度满足价值工程要求。

2.0.23工程变更 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对发包人 要求所做的改变。

2.0.24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为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经济效益,按照规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改变发包 人要求和设计文件的书面建议,包括建议的内容、理由、实施方案及预期效益等。

2.0.25工期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完成包括设计、施 工、采购等承包范围的全部工作的日历天数。

2.0.26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27里程碑节点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在进度计划中设立的关键节点。

2.0.28价格指数 反映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指 标。

2.0.29工程签证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双方授权的委托人就合同工程实施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 的签认证明。

2.0.30索赔 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已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 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

2.0.31合同价款支付分解表 对签约合同价按照工程总进度计划的里程碑节点及其估价形成的付款计划表。

2.0.32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前发生的必要费 用。

2.0.33过程结算款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里程碑节点和结算周期对承包人 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

2.0.34峻工结算价 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包括缺陷修复)的总 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金额。

3基本规定 3.1工程总承包模式条件 3.1.1发包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自身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工 程建设组织实施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 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如发包人未能编制《发包人要求》,或编制的《发包人要求》不符合工程建设 目标实现的,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3.1.2发包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实际需要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合理选择工 程总承包的发包阶段。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 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 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其中,因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 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3.1.3发包人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应充分做好前期工作。

3.1.3.1发包人应组织工程设计、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人员编写《发 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明确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功能需求、建设规模、 建设范围、建设标准、项目清单等内容。

《发包人要求》的编制,可参考本规则附 录F《发包人要求编写指南》。

3.1.3.2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包前原则上应完成详勘。

3.1.3.3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前,发包人可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编制模拟施工组 织设计(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提供依据。

3.1.4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项目,鼓励发包人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 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对项目进行全过程投资管控。

3.2工程总承包计价方式 3.2.1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根据发包阶段及发包内容和范围,合 理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 (1)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发包的,按照投资估算中与发包内容和范围相应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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