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2020年8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自2020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 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 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 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 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 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 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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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 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 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 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 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 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 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 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 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 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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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 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 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 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民防空、 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 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 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 金。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 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 视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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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分级、分类建立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对未入库 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 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对省本级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报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定),初步设计报省人民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市、县级项目,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进行报批。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 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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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规章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 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内容,省人 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细化。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 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 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 性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 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 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关文件资 料。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 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 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 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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