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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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 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 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 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 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 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 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 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 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 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举 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 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
对安全隐惠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 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 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 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 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 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 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 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 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 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 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在电 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 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 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 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 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 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 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 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 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 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 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 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 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 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 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 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 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 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 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 查.

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 企业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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