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文件
冀水监[2020]6号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我厅结合实际,对2015年制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冀水建管【2015]3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开工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意见落实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已办理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仍由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直至工程峻工验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时,应在批复中明确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监督责任的意见
为合理划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管〔2014】408号),现就我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划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对本县(市、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权责一致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
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工协作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四)全面覆盖原则.按照或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全覆盖.
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划分
(一)省水利厅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划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办法.
3.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
促和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全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组织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全省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
5.组织对市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的考核.
6.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省政府及其授权(委托)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自和省政府、省永利厅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行业技术标准和办法.
2.负责对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或配合上级对辖区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