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规字〔2013〕43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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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宁规字(2013)4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市设计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3)35号),在土地出让工作中切实落实城市设计要求,充分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和土地利用效益,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制定了《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区范围内新出让地块(之前已报经市土地出让与储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确定底价的经营性地块除外),应按《规定》要求做好地块城市设计工作,将地块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出让条件中.对于此前已取得规划条件,但未包含城市设计要求的储备地块,地块报建单位应到规划、国土部门重新调整完善规划条件、出让条件.

2、市规划、国土部门将按照“突出重点、逐步推行”的原则,根据年初出让与储备计划,逐年确定出让地块城市设计的工作范围和要求.有关区、园区、平台及市相关部门要据此开展相关地块城市设计工作.

3、为做好衔接,近期拟出让的经营性地块可按照《规定》要求先行试点开展地块城市设计,有关区、园区、平台及市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相关工作.

4、划拨用地参照《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出让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规定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在出让地块中落实各层次的城市设计要求,规范地块城市设计编制工作,提高地块开发建设品质和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市设计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13)3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区(以下称区)出让地块.溧水、高淳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部门在出具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地块城市设计要求:国土部门应将出让地块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出让条件: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按地块城市设计要求进行审查.

第四条地块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和文字通则两种形式.

1、以下出让地块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

(1)位于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主城内主干道和快速路沿线及重要广场周边地区等范围内的商业、商务、娱乐、商办、社区中心等用地性质的地块:

商务、娱乐、商办、社区中心等用地性质的地块:

(3)综合交通枢纽、复合利用的公共交通场站等地块:

(4)规模较大、单独出让的绿地、道路等地下空间:

(5)其他经市规划部门确定需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地块.

2、前款规定以外的出让地块需按照地块城市设计文字通则要求执行.

第五条地块城市设计图则,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规划外部条件、地块出让范围、出入口位置、各类控制线和文字标注,以及有关控制和引导要求的文字说明.必要时,地块城市设计方案也可一并纳入地块城市设计图则,作为地块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的参考.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技术标准另行发布.

地块城市设计文字通则,一般按照《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结合上层次城市设计研究内容,对交通组织、空间景观、间距退让、建筑风貌等方面在规划条件内容中明确相关文字要求.

第六条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储备与出让计划及增补计划,市国土部门(包括市国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下同)负责确定出让地块名录和地块出让范围.在此基础上,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功能类型、所处区位、规模、控制要素等,明确地块城市设计按图则或文学通则执行.

第七条对于已有经批准的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的出让用地,市国土、规划部门可直接将地块城市设计图则纳入出让条件.对于已有经批准的地段城市设计成果的出让用地,相关区

政府、园区、平台应依据地段城市设计成果,委托编制单位按技术标准形成地块城市设计图则,并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第八条对于需要提出地块城市设计图则但尚无地段或地块城市设计成果的出让地块,在出让前,应由相关区政府、园区、平台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开展地块城市设计.市规划部门提供控详等相关规划资料作为工作依据,对需明确的内容提出专门要求,并负责组织后续城市设计成果的论证、审查和审批.地块城市设计的具体组织流程应按南京市规划编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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