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新疆糖料甜菜种植与收购合同
甲方(收购人):乙方(种植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糖料甜菜的生产和收购的有关事宜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糖料甜菜种植的地点 种植面积 亩,运费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糖料甜菜的品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品 种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总计金额(大写)
第三条 交售期限: 年 月 日至月 日止,因气候影响收获期的,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推迟或提前.
第四条交货的地点、质量外观要求、验收和贷款的结算办法
1.交售地点
2.糖料甜菜的质量及外观要求:
糖料甜莱根块应无腐烂变质、空心、冻化、破碎、晒干萎荔、罹病、抽苔及小于100克的根块,糖料甜菜根块新鲜表面呈黄白色有光度.
3.糖料甜菜切削要求,执行DB65-597-2002标准.
4.验收办法,以车为验收单位,在卸车时随机抽取15-20公斤样品,按DB65-597-2002标准验收.
5.质量争议的解决办法,对质量检验存在争议的,应由双方共同抽取样品交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仲裁检验.
口和理由代扣其他款项. 6.贷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当场现金结算,甲方不得以任何借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拒收乙方的糖料甜菜,应向乙方支付拒收货款总值方的损失. %的违约金,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乙
(2)甲方不按约定数量收购糖料甜菜,造成延迟收购的,应承担不能按约定量收购部分的保管费用,月日至月日为元/吨,月日至月日为 元吨.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交售糖料甜菜的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应向甲方支付少交售糖料甜菜货款值 %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甲方的损失,但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因素除外.
(2)乙方不按约定地点种植,超出约定运输距离的运费自行承担.套取其运费的,除退还运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套取运费总额的 %的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中任何乙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签署书面协议.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影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任何一方都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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