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土建工程 施工合同条件 (示范文本)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含义
1词语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水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人施工场地.
1.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i正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1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关:指日历关.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翻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科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