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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虾
酱
Salted shrimp paste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照GB10133-1988(虾酱卫生标准》中的规定.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中捷友谊农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省农垦局、河北省中捷友谊农场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国强、何建果、王联珠、周永刚、李宝骏、李义显、陈远惠、齐俊领、宋忠良.
虾 酱
1范围
本标准残定了虾酱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毛虾(Acefes shrimp)、樟虾(Mysix)、磷虾(Euphasia)等小型虾为原料经加盐发酵等工序制成的虾酱.以虾头为原料或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虾酱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数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川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7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H/T5009.11食品中总碑的测定方法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17食品中总求的测定方法GB/T5009.39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461食用盐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T14769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GB/T14770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GB/T14771食品中董白质的测定方法
3要求
3.1主要原材料
本产品采用新鲜洁净的、无污染的毛虾、嫌虾、磷虾为主要原料,水产夹杂物不超过10%,大小不超过3cm,食用盐应符合GB5461规定.
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感官要求
项 星虾酱本身回有的粉红色,灰白色、灰色等色泽 指 标色泽 具有虾酱因有的气味,无异味、奥味滋、气味 组织形态 粘适中,质地均匀杂质 无外来杂质(如杂草、绳头等)
3.3净含量
净含量允许偏芜二3%,但每批产品或出厂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
3.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的规定见表2.
表2理化指标
项 指 标氨基酸态氮/(mg/100g) ≥1氯化销/(%) 25蛋白质/(%) ≥10分/(%)挥发性盐基氢/(mg//00g) 150灰分/(%) 《35发(DL Hg i})/(mg/kg) ≤0.3(EL As i)/(mg/kg) ≤l.0(C以 Pb 计)/(mg/kg) ≤0 5
3.5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的规定见表3.
表3微生物指标
项 指细菌总数/(cfu/g) ≤4×10沙门氏菌/(efu/25 g) 大肠菌群/(MPN/100g) 不得检出副溶血性试菌/(cfu/25g) 不得检出
4试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将样品倒人请净的100ml.烧杯中,按3.2逐项检验,
4.2净含量
用感量为0.001g的天平.净含最偏差按式(1)计算:
式中: X一-净含量偏差,%;
m-试样实际质量,单位为克(g);m-试样标示质量,单位为克(g).
4.3理化指标
4.3.1氨其酸态氮的检验按GB/T5009.39-1996中4.2的规定进行.4.3.3蛋白质的检验按GB/T14771的规定进行. 4.3.2氧化钠的检验按GB/T5009.39--1996中4.3的规定进行.4.3.4水分的检验按GB/T14769的规定进行,4.3.5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按GB/T5009.44-1996中4.1的规定进行,4.3.6灰分的检验按GB/T14770的规定进行.4.3.7汞的检验按GB/T5009.17的规定进行、 4.3.8砷的检验按GB/T5009.11的规定进行.4.3.9铅的检验按GB/T5009.12的规定进行.
4.4微生物检验
4.4.1菌落总数的检验按GB4789.2的规定进行.4.4.2大肠群的检验按GB4789.3的规定进行.4.4.3沙门氏菌的检验按GB4789.4的规定进行, 4.4.4副溶血性孤菌的检验按GB4789.7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规则
以同原料、同条件下、当H生产包装的虾酱产品为一检验批.
5.2抽祥方法
检验样品在同一产品批中随机抽取,样本以瓶(袋)为单位,大于1500箱抽取4箱,小于1500箱抽取2箱,再从每箱中随机袖取3瓶(袋)进行检验.
5.3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日为感官、净含量、氯化钠、氨基酸态氮、挥发性盐基氮、水分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5.3.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日.b)原料、工艺、配方有较大改变时: a)新产品签定时:c)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段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c)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5.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中加信取样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能复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