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T 8049-1994 渔船舵系修理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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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 8049--94

渔船舱系修理技术要求

代替SC49-7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钢质渔船舵系修理.

本标准规定了舵系零部件的蚀耗极限,使用极限间隙及对修理质量的基本要求.

2一般规定

2.1舵系修理原则上按原设计图样与要求修复,其材料的牌号与规格均需符合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或原设计要求.

2.2舵系零件的补焊应清除锈污后填补,焊后应清除焊渣并磨光,大面积的堆焊必须有合理的工艺规程,焊缝表面应均匀、致密,不应有裂纹、焊瘤、咬边、气孔、夹渣等缺陷.

2.3经修理后的空心舵叶、导流管应按钢质海洋渔船规范所规定试验压力进行密性试验,合格后应作防腐蚀处理.

2.4舵系在船上安装后,在整个舵角范围内,转动应灵活、平稳,无卡滞及振动现象,舵叶实际位置应与舵机上舵角指示器的读数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0.5.航行试验时应作效用试验.

3蚀耗极限和使用极限间隙

3.1舵系主要零部件蚀耗极限见表1.

表1

序号 名 称 蚀耗极限1 舵叶、导流管 原设计板厚的30%原设计直径的7%2 舵杆非工作轴颈处无衬套 原设计壁厚的10%滑动轴承有衬套 原设计壁厚的15%4 舵销 原设计直径的7%5 舵杆连接法兰 原设计法兰厚度的10%原设计直径的10%6 舵链及牵杆操舵用钢索 8倍直径长度内有10%的钢丝断裂7

3.2 舵系配合和使用间隙极限见表2.

表2

mm序号 名称 配合性质 使用极限间隙舵杆与滚子轴承: 过渡配合 0.41 滚子上舵承 滚子轴承与舵承本体 过渡配合 0.4舵杆直径小于等于80 间隙配合 2.52 舵杆与下舵承 舵杆直径80以上~120 间隙配合 3.0舵杆直径120以上~180 间隙配合 3.5舵销直径等于小于70 间隙配合 2.0舵销直径70以上~100 间隙配合 3.03 舵销与舵销承 舵销直径100以上~130 间隙配合 4.0舵销直径130以上~180 间隙配合 5.04 连接法兰螺钉 松动

3.3达到表1和表2所规定的极限值应予修复或换新.

4舵系主要零件修理技术要求

4.1舵叶、导流管体变形应予矫正.矫正后的舵叶表面应平整,用直尺检验时,表面平面度不大于舵叶板厚度.

4.2舵承、舵杆(销)等舵系主要构件的蚀耗超过极限,允许堆焊并光车修理,堆焊前应按表3规定进行预热,并在整个施焊过程保持预热温度.光车后应作消除应力处理.经加工后的舵杆等构件均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表3

0.2以下 0.2~0.3 0.3~0.45含碳量,%预热温度,C 100~120 120~150 150~250

4.3舵杆轴颈上不允许有任何横向裂纹.纵向裂纹的长度不超过轴颈长度1/4,数量不超过2~3条且不在同一母线上的短小裂纹允许存在.允许采用焊补的方法修复裂纹,但其修理工艺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4.4舵杆弯曲变形,当弯曲量不大于1.0mm/m时,允许用冷压校直;当弯曲量大于1.0mm/m时,需采用加热校直,加热温度不应超过650℃.

4.5舵杆扭转变形,其扭转角小于5°且无裂纹或弯曲等其他缺陷时,可允许继续使用;扭转角大于5°时,允许重开或加宽键槽继续使用;当扭转角大于15°时,应予换新.

5舵系安装后,舵杆的中心线与轴中心线偏差不应超过士3mm.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渔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广州渔轮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国厚、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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