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和有关船旗国关于船舶被PSC检查后的有关检验-审核-检查要求》中国船级社(2016年)通函第5号总第553号 Rev. 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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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 通函 Circular

(2016年)通函第5号总第553号Rev. 7 中国船级社2020年12月8日(共41页)

发:各分社、相关船公司

本社和有关船旗国关于船舶被PSC检查后的有关

检验-审核-检查要求

验船师/审核员/检查员在船舶被PSC(港口国控制,下同)检查滞留后执行检验/审核/检查时,除应满足本社程序文件、验船师须知/审核员须知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特别注意满足船旗国的特殊要求.现将本社以及伯利兹、科摩罗、塞浦路斯、牙买加、马耳他、马绍尔群岛、圣文森特、巴哈马、瓦努阿图、圣基茨和尼维斯、帕劳、巴巴多斯、纽埃、塞拉利昂、希腊和巴拿马等船旗国针对船舶被PSC检查滞留后有关检验/审核/检查要求进行整理、汇总并加以完善,以供验船师/审核员/检查员执行相关检验/审核/检查工作时遵照执行.正文内容非特别说明者为本社统一要求,各船旗国特殊要求按船旗国分别给出.本通函适用于相关船公司或船舶.

执行检验/审核/检查时,原则上:在船旗国无要求或低于本社要求时,以本社要求为准:在船旗国要求高于本社要求时,以船旗国要求为准(船旗国特殊要求参见本通函附录部分).

发海事劳工证书/符合声明的船舶.

本通函覆盖了本社已颁布的有关通函、须知对PSC滞留后的检验/审核/检查要求.以前颁布的通函、须知要求与本通函不一致者,以本通函为准.

1.船舶被滞留后及时通报要求

1.1如船舶被滞留,船公司应及时通知本社,将PSC检查报告传本社,并按本社要求申请检验/审核/检查.如果船舶被滞留后未及时通知本社、且滞留缺陷涉及船级证书有效性,将可能导致船级暂停.

1.2检验单位获悉船舶被PSC滞留后,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总部营运入级业

务处,并积极与船公司联络,敦促其书面申请本社检验/审核/检查.

2.船舶两年内第一次被滞留(自最近一次滞留向前推算)后的检验/审核/检查要求

2.1参见本社管理体系文件《船舶服务质量调查分析须知》(PICD1005)要求.

时,验船师/审核员/检查员应及时登轮检验/审核/检查.

2.2.1验船师登轮前应核对SSMIS信息,检查是否有到期和过期的检验项目或遗留项目:如有到期或过期检验项目或遗留项目应在滞留港消除.还应核对SAMIS信息,检查是否存在与滞留缺陷相关的上次审核发现项.

2.2.2对PSC0(港口国控制检查官,下同)提出的缺陷逐项进行确认,如认为PSCO提出的缺陷不正确,还应以适当的方式与PSC检查机构解释,以获PSC检查机构的理解并争取解除滞留或减少滞留缺陷项目.

2.2.3验船师登轮后需首先收回本社签发并与滞留缺陷相关的入级和/或法定证书,按照本社和船旗国有关要求执行检验.对于PSC缺陷清单所列缺陷和登轮后检验中所发现的缺陷以及到期和过期的遗留项目,应要求及时消除.检验范围不应只局限于PSC开列的项目,具体检验范围要求如下:

(1)若船舶滞留发生在年度/期间/定期检验的前后三个月的时间窗口期内且相关的法定检验未完成,则相关法定检验须在开航前完成:若船舶滞留发生在换证检验到期日的前3个月时间窗口内且相关的法定检验未完成,则应尽实际可能完成相关检验项目,但设备安全、无线电安全的相关检验必须在开航前完成,船东应制定在下一方便港口完成全部换证检验的时间表,完成时间不得超出上述的时间窗口.上述法定检验完成后应对法定证书进行签署.

(2)除非船旗国另有规定(参见附录),如滞留港不具备检验条件而无法完成(1)所述的法定检验,应船公司申请并经本社总部特别同意,可允许船舶在下一方便港口完成全部的法定检验.此时船公司应在开航前向本社书面提交在下一方便港口完成全部法定检验项目的计划安排,完成时间不得超出上述的时间窗口,并具体说明不能在滞留港完成相关法定检验项目的原因.

(3)若船舶滞留日期不在前述(1)所定义的时间窗口内、或虽在(1)所定义的时间窗口内但相关检验已经完成或(2)所述的情况下,验船师在检验中

验,包括在必要时对货舱或压载舱进行检验.如缺陷项目不涉及需供方提供服务的项目,如救生艇艇承载释放装置年度检修、无线电年度检修等,在进行年度范围的检验时可不予要求供方提供相应服务.如无法完成检验应报送总部营运入级业务处,应船公司申请并经本社总部特别同意,根据船旗国具体授权情况决定是否可允许船舶在下一方便港口完成相关法定检验.此时船公司应在开航前向本社书面提交在下一方便港口完成相关法定检验项目的计划安排,并具体说明不能在滞留港完成相关法定检验项目的原因.

(4)船舶滞留通常与船舶SMS体系运行存在不足有关.对船舶滞留后的检验,应严格执行IACSPR17要求,需认真填写PR17报告并输入SSMIS(无论船舶缺陷是否已经解决,参考2.2.5(5)要求).

(5)除上述要求外,验船师应根据检验发现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检验(需进行彻底检验的典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总体状况较差,存在影响船舶安全的结构、设备以及管理或维护保养上的缺陷,船舶管理不善等).

当验船师认为需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检验时,则检验范围应至少为设备安全换新检验、其它法定证书的年度/定期检验(上述(2)情况除外).

2.2.4完成检验后,现场验船师应填写对应检验范围的船级和法定检验报告,以及总部要求的其它检验报告格式:针对缺陷和整改情况拍摄必要的照片,详细填写进度报告:在检验满意后方可退还或签发船舶证书:若船舶在滞留港未进行检验,则在船舶滞留后的首次检验时,检验单位应同样执行上述要求.此外还应针对PSC缺陷检验的具体情况填写RA报告.

2.2.5完成检验后,至少应签发以下文件:

(1) Form GSS,检验种类为附加检验(ADS/AS、ADS/IS、ADS/PS 或ADS/RS),包括所附的遗留项目报告(如有时):

(2)条件证书(签发时)

(3)FormRA,报告以下内容:

对PSC检查所列缺陷的确认情况、缺陷的纠正措施及检验范围:对与本社检验无关的项目,也应在报告中注明.

(4)船级及法定检验报告(年度/期间/定期/换新),包括船旗国附加检验报告(适用时)

(5)FormPR17(如果按PR17报告脚注说明,不签发PR17报告时,应在RA报告中描述相关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

(6)其它与消除缺陷检验有关的报告(如修理报告、更新设备产品证书、救生设备试验报告等,如适用)

(7)本社管理体系文件PICD1005要求的调查表

2.2.6报告RA可提供给PSC0以解除滞留,其余报告未经总部同意,不应提供给PSC0.任何情况下,PICD1005要求的调查表不对外提供.

2.2.7特殊情况下,船舶在滞留港不能消除的缺陷,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在获得PSC检查机构、船旗国主管机关和本社总部同意后,参照验船师须知IIB-A4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注意船旗国的特殊要求(参考验船师须知IC部分).未消除的缺陷应以遗留项目提出并签发相应的条件证书.

完成后续修理和消除缺陷的检验单位,应认真核查验证船舶缺陷消除情况,必要时,可扩大检验范围,确保在离港前船舶状况恢复正常和满意,方可签发证书和报告.填写RA报告详细描述缺陷消除情况,同时完成其它检验和调查报告

2.2.8验船师应注意与港口国检查机构的沟通,积极维护本社声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总部营运入级业务处.

3.船舶两年内第二次被滞留(自最近一次滞留向前推算)后的检验/审核/检查

3.1按本通函第1条“船舶被滞留后及时通报要求”、第2条“船舶两年内第一次滞留后的检验/审核/检查要求”进行.

3.2若船舶在一年内发生二次滞留,且被给出严重缺陷,本社可决定暂停或取消船级.对暂停或取消船级情况,检验/审核/检查要求则按照总部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4.船舶两年内第三次滞留(自最近一次滞留向前推算)或被PSC禁止后的检验/审核/检查

第一次滞留后的检验/审核/检查要求”进行.

4.2若船舶在两年内发生三次滞留,且被给出严重缺陷,本社可决定暂停或取消船级.对暂停或取消船级情况,检验/审核/检查要求则按照总部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5.船舶被PSC检查发现缺陷但未被滞留时

5.1如果PSC或船旗国要求船级社登轮检验纠正缺陷,则验船师按照消除PSC缺陷的法定附加检验进行.验船师有责任根据缺陷检验情况扩大检验范围.巴拿马、希腊、马绍尔群岛、帕劳及圣基茨和尼维斯等船旗国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要求RO一旦获得船舶缺陷信息都要向船旗国报告,无论是否滞留.

6.船舶PSC检查后进行ISM/ISPS审核/MLC检查要求

6.1船舶PSC检查后,港口国或船旗国要求进行ISM/ISPS/MLC附加审核/检查

6.1.1当滞留缺陷仅涉及ISM/ISPS/MLC个别条款和部门时,附加审核/检查范围应重点关注所涉及的ISM/ISPS/MLC条款和部门,但不仅限滞留缺陷,审核员/检查员登轮后可根据审核/检查发现情况扩大审核/检查范围.

6.1.2附加审核中对于PSC提出的ISM相关缺陷应按照不合格处理,应注意技术缺陷的消除不代表不合格已经纠正:对于PSC提出的涉及ISM/ISPS/MLC的滞留缺陷,原则上应按照要素分类对应开具严重不合格/重大缺陷:对于PSC缺陷的纠正情况,应逐项予以报告,例如高级船员不熟悉职责,纠正情况应说明对大副、二副等进行了职责培训,等等.

6.1.3当滞留缺陷和一般缺陷数量较多并涉及ISM/ISPS/MLC多个条款,应进行至少中间范围的附加审核/检查.

6.1.4当船旗国主管机关对船舶滞留后的审核/检查有特殊要求时,应注意按照船旗国特殊要求执行.

6.2.如果审核员/检查员在船进行附加审核/检查时发现船舶PSC滞留涉及公司岸基SMS体系运行存在问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总部营运入级业务处,总部将要求分社对公司进行附加审核或走访,公司应来取措施纠正并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分社负责跟踪公司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

6.3.船舶PSC检查后,港口国或船旗国没有要求进行ISM/ISPS/MLC附加审核/检查,但验船师在完成检验后开出PR17报告,总部营运入级业务处收到PR17后应按相关程序处理.

6.4.如果CCS签发SMC/ISSC/MLC的船舶在1年内第2次被滞留,且涉及ISM/ISPS/MLC滞留缺陷,则应对船舶进行初次范围的附加审核/检查.如果船舶1年内两次被滞留,或公司管理的船舶在1年内被滞留两艘,且滞留涉及公司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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