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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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Site and itsfacilities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6.1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3.1条、第6.3.4条、第6.3.5条和第7.2条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其余的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山东省地震局、陕西省地震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宾、张敬军、宋伟、蓝崇刚、孙拍湾、黎益仕、周长兴、李洋、都吉要、范增节、侯建盛.

本标准首次发布

引 言

为了应对地震突发事件,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科学合理地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作的各项规定,是建立在“统一规划、平震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与通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场址选择及设施配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城乡规划选定为地震应急退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教通过本标准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勤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性且期的时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里生标准GB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码设计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地震应急道难场所 emergeney shelter for ear thquake disasters

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3.2

基本设施baicfacilities

为保障是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面应设置的配套设施.包括:救灾帐篷、简易括动房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

一般设施general facilties

国标准出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确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

3.4

综合设施prehensivefacilities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应增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

4分类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综合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30d以上:Ⅱ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一般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0d~30d; 一Ⅲ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可安置受助人员10d以内.

5场址要求

5.1场址选择

下列场址可选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公园(不包括动物园和公园内的文物古迹保护区域); 绿地:广场;体育场;室内公共的场、馆、所.

5.2安全性要求

5.21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白然灾害易发生地段.

5.2.2应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且地势略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账篷的地形.

能产生影响的范用之外

5.24应择高层建筑物、高构筑物的培竭范围距离之外.

5.25透择室内公共的场、馆、所作为地展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用房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在地震发生后依照GB18208.2-2001进行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多定合格后方可启用

5.3 可通达性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藏散道路.

5.4 面积要求场址有效面积宜大于2000m元人均居佳面积应大于1.6m

6设配置

6.1基本设施配置

6.1.1应急宿区设

应设置调是应急生活需要的账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

6.1.2医疗教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6.1.3应急供水设施

质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成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 可选择设置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供水设施,井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

每100人应至少设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

6.1.4应急供电设施

应设置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具有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或配置可移动发电机应急供电设施.

供、发电设施应具备防触电、防雷击保护措施

6.1.5应急排污系统

应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与市政管道相连接或设立独立排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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