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206.9-2008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分类代码 一级分类 2 产品二级分类 206 产品三级分类 206. 9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家用电器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2.2产品种类
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主要包括有:食物混合器、奶油搅打器、打蛋机、搅拌器、筛分器、冰洪淋机、柑桔果汁压榨器、离心取汁器、绞肉机、面条机、果浆汁榨取器、切片机、豆类切片机、土豆剥皮机、磨碎器与切碎器、磨刀器、开罐头器、刀具、食品加工器、漏斗容量不超过500g的咖啡碾碎器、漏斗容量不超过3L的谷类磨碎器等.
3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动食品加工器具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10000 ≥3000 且<10000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3000年销售额(万元) 4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3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样优先顺序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搅拌机、榨汁机、其它电动食品加工器具.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50台,当库存基数少于50台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如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个企业随机抽取1种具有代表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每种型号抽取3台,其中2台样品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样样品. 5.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识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动食品加工器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度没有生产抽查产品,那么以本年度已实际生产的产品销售额来统计.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不合格分类 序 依据法律法规 强制性/推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号 检验项目 或标准条款 荐性 A类 B类1 标志和说明 GB 4706.30第7章 强制性 GB 4706. 30 第 7GB 4706. 30 第 8 章2 防触电防护 GB 4706.30 第 8章 强制性 章GB 4706. 30 第 10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 30 第 10 章 强制性 章4 发热 GB 4706. 30 第 11 章 强制性 GB 4706. 30 第 11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 GB 4706. 30 第 13 章5 电气强度 GB 4706. 30 第 13 章 强制性 章耐潮涅 GB 4706. 30 第 15 章 强制性 GB 4706. 30 第 15b 章 序 依据法律法规 强制性/推 重要程度分类号 检验项目 或标准条款 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7 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30第16章 强制性 GB 4706. 30 第 16非正常工作 章8 19. 101) (不含 GB 4706.30 第 19 章 强制性 GB 4706. 30 第 19 章GB 4706. 30 第 209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GB 4706.30 第 20章 强制性 章10 机械强度 GB 4706.30 第 21章 强制性 GB 4706 30 第 21GB 4706. 30 第 22 章11 结构 GB 4706.30 第 22 章 强制性 章12 内部布线 GB 4706.30 第 23 章 强制性 GB 4706 30 第 23章13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缆 GB 4706.30 第 25 章 强制性 GB 4706. 30第25 章GB 4706. 30 第 2614 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 GB 4706. 30 第 26章 强制性 章15 接地措施 GB 4706.30第27章 强制性 GB 4706 30 第 27 .章16 螺钉和连接 GB 4706.30 第28章 强制性 GB 4706 30 第 28 章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 GB 4706 30 第 2917 通绝缘距离 GB 4706. 30 第29 章 强制性 章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6.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防触电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不含19.101)、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缆、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接线、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等项目. 产品标签检查项目包括:标志和说明项目中的产品名称、额定参数、制造商、警告语等. 6.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判定原则 7.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样品实物质量项目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4条),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7.2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产品上的电压、功率或电流参数的缺失: 2、标准要求的警告语的缺失: 除上述情况外,标识和说明中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 7.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8.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