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210.3-2008
双端荧光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双端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双端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本规范适用于:采用交流电源频率带启动器工作的及采用高频工作的预热阴极双端荧光灯系列.产品应当采用符合GB/T14044或GB/T15144标准的镇流器及符合QB2276或IEC60927标准的启动器,并施加92%~106%额定电源电压,在10℃~50℃的环境温度下燃点时,可以顺利地启动和正常的工作.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2 210 210. 3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照明光源及灯具 双端荧光灯
2.2产品种类
双端荧光灯是指双灯头直管形低气压汞蒸汽放电灯,其大部分光是由放电产生的紫外线激活荧光粉涂层而发射出来的.可分为:
T5(16)双端荧光灯T8(26)双端荧光灯T9(29)双端荧光灯T10(中32)双端荧光灯T12(38)双端荧光灯
3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双端荧光灯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双端荧光灯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 ≥10000 ≥2000 且 <10000 <2000 4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18774-2002双端荧光灯安全要求GB/T10682-2002双端荧光灯性能要求GB19043-2003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优先抽取规格为:使用G5和G13灯头,其灯的管径为T5中16mm、T826mm、T9Φ29mm、T1032mm、T12Φ38mm,灯的功率不大于65W的产品.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少于250只,共抽取30只样品,其中15只作为检验样品,15只作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承检单位.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抽取方法及数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5.3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抽取的样品在运送和保存时不应跌落、重压、受潮、爆晒或与油及酸、碱等腐蚀物质存放在一起,应保证所抽样品完好无损.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双端荧光灯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强制性/ 检验 检验样判定数组 样品 重要程度分类或标准条款 推荐性 方法 品数量 Ac Re 编号 A类B类C类1 标志(安全) B18774-2002 2.2 条 强制性 2.2条 5 0 11#-3 2 灯头的机械要求 绝缘电阻 B18774-2002 2.3 条 B18774-2002 2.4 条 2.4条 2.3条 15# 序 依据法律法规 强制性/ 检验 检验样 判定数组 样品 重要程度分类号 检验项目 或标准条款 推荐性 方法 品数量 Ac Re 编号 A类 B类 C类4 介电强度 B18774-2002 2.5 条 2.5条5 可能会意外带电的部 B18774-2002 2.6 条 2.6条6 耐热与防火 件 B18774-2002 2.7 条 2.7条 11#灯头的爬电距离 B18774-2002 2.8条 强制性 2.8条 0灯头温升 B18774-2002 2.9 条 2.9条 15#9 灯的最小总长度 GB18774-2002 2.10条GB/T10682-2002 2.10条 1#-10 标志(性能) 8.1条 6.8条 5 5#玻管 GB/T10682-2002 6.1条11 5.1条12 灯头 GB/T10682-2002 5.2条 6.2条 1 2GB/T10682-200213 外形尺寸 5.3条 6.3条14 启动特性 GB/T10682-2002 6.4条GB/T10682-2002 5.4条灯电压 5.5.1条 推荐性电气和 GB/T10682-2002 推荐性15 阴极特 性 功率 5.5.2条 6.5条 3阴极特性 GB/T10682-2002GB/T10682-2002 5.5.4条光通量 5.6.1条光特性 色坐标 GB/T10682-2002 6.6条 1016 5.6.2条显色指数 GB/T10682-2002 5.6.3条 2 3GB/T10682-200217 光通维持率(2000h) 5.7条 6.7条18 能效限定值 GB19043-2003 强制性 5条 24.5条1.对于灯管上中性标态的情况,如:用于定牌加工而灯管上不印标志或标志不全.企业能够提供定牌加工委托协 备注:议的,则该项不参与判定.2.标志(安全)项目为GB18774-2002中的标志项目.3.标志(性能)项目为GB/T10682-2002中的标志项目. 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C类一 一般质量项目. 6.2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标志”项目为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其余项目为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6.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判定原则 7.1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仅有1个C类项目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个)C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7.2产品标签判定原则 “标志(安全)”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4条),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除上述情况外,“标志(性能)”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可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同时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未参加综合判定”. 7.3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合格、标签判定合格则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合格: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和标签判定中有一项不合格则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存在产品实物质量严重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存在产品实物质量较严重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存在产品实物质量轻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8异议处理复检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3双端荧光灯流明维持率(2000h)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