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SM 0066-2024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化工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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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SM 0066-2024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碳排放和碳计量边界 4.1碳源流和温室气体类型 4.2碳计量边界... 5碳计量器具配备。

5.1碳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5.2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6碳计量管理要求. 附录A(规范性)化工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要求 参考文献,
I1
T/ZSM 006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浙江省计量与标准化学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宁波市计量测试研究院(宁波新材料检验检测中心)、 嘉兴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艳伟、黄玮、王丽建、仇亿、王文林、余时帆、余松青、张玉佩、屠彬彬、 崔超、吴东旭、陈慧云、陆佳颖、钱浩、钱浩涵、王凯于、马珏、周明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I
T/ZSM 0066-2024
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化工企业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工生产企业的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或纳入碳计量审查的化工企业。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第三方碳计量审查评价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面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JG700气相色谱仪检定规程 T/ZSM0063-2024碳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要求总则 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T/ZSM0063-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 3. 1 化工生产企业 以石油烃或矿物质为原料生产基础化学原料、化肥、农药、涂料、颜料、油墨或类似产品、合成 材料、化学纤维、橡胶、塑料、专用化学产品的生产企业。

4碳排放和碳计量边界 4.1碳源流和温室气体类型 本文件称的化工生产企业碳排放,指的是以下碳源流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a)燃料燃烧排放: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或移动燃烧设备中(如锅炉、燃烧器、涡轮机、 加热器、荧烧炉、般烧炉、窑炉、熔炉、烤炉、内燃机等)与氧气充分燃烧生成的二氧化碳 排放: b)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化石燃料和其它碳氢化合物用作原材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放空 的废气经火炬处理后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碳酸盐使用过程(如石灰石、白云石等用作 原材料、助熔剂或脱硫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如果存在硝酸或已二酸生产过程,还应包 括这些生产过程的N0排放: 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报告主体回收燃料燃烧或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并作为产品外 供给其它单位从而应予扣减的那部分二氧化碳,不包括企业现场回收自用的部分: d)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

其他温室气体排放:如果存在氟化物的生产、或者本文件未涉及的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行为或 生产活动,且依照主管部门发布的其他相关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审查和报告指南的要求,应 予审查和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4.2碳计量边界
T/ZSM 0066-2024 化工生产企业碳计量以企业法人为边界,审查和报告边界内生产设施产生涉及的碳排放计量。

生产设施范围包括直接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 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 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化工生产企业碳排放计量审查 边界示意图见图1.
副产品回收作原料或燃料 碳流入副产品回收作原料或燃料碳流出
料主产品,联产产品 烧副产品到第三方 化石燃料各种生产设施
其性含碳输出物 CO,排放至大气 其他碳氢化合物原
料CO回收外供 CO气体作原料
电力输出 石灰石、白云石等CO,现场回收自用
热力输出 电力输入 热力输入企业边界
图1化工生产企业碳排放计量审查边界示意图 5碳计量器具配备 5.1碳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基本要求应符合T/ZSM0063-2024第5章的规定,且应满足发改办气候(2013) 2526号中《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规定的数据采集要求。

5.2碳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企业应明确获得碳排放计量数据的方法,需要配备计量器具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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