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省地方 标 電准
残疾人之家建设与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service for home for the disabled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次
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服务场所及设施4.1选址布局4.2标识标志 4.3设施设备及用品配置5人员配备与要求5.1人员配备 25.2人员要求,6服务内容与要求6.1一般要求. 6.2服务对象,6.3日间照料,6.4辅助性就业6.5康复服务 6.6技能培训6.7文体服务6.8拓展服务,7运行管理.7.1制度建设. 7.2环境卫生管理7.3安全与应急管理7.4信息档案管理8评价与改进.8.1服务评价 8.2服务改进附录A(规范性) 残疾人之家标识牌样式A.1标识牌样式A.2标识牌制作要求附录B(资料性)残疾人之家服务设施设备及用品配置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残疾人之家建设与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残疾人之家的服务场所及设施、人员配置及要求、服务内容及要求、运行管理、评价与改进等.
本文件适用于残疾人之家的建设、管理与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19012质量管理顾客满意组织处理指南GB/T273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DB37/T4241-2020城镇残疾人日间照料托养服务规范 建标166-201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DB37/T4465-202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残疾人之家homefor thedisabled
照料、康复服务、辅助性就业服务,以及技能培训、文体等其它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依法通过登记注册或依托合法主体创办,主要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
4服务场所及设施
4.1选址布局
4.1.1应设置在人员相对聚集、交通较为便利、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平坦、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污染源和危险源的区域.4.1.3人均室内外活动面积应满足各项服务功能开展需要,机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 4.1.2选址和规划布局应符合建标166-2013中第3章的规定.4.1.4建筑质量、安全性能、无障碍环境应符合GB50016、GB50300、GB50763以及建标166-2013中第五章的规定.4.1.5应根据服务项目设置功能区域,包括休息区、康复区、培训区、文体活动区、配餐区(食堂)、男女无障碍卫生间以及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机构宜建浴室和书屋,休息区宜安排“一人一铺(椅)”. 各功能区域应环境宜居、采光充足.4.1.6服务场所主要功能区域应保持相对独立,宜设置单独的无障碍出入通道.
4.2标识标志
4.2.1机构标识应统一,并直观地设置在机构主要出入口的醒目位置.机构标识牌样式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4.2.2设置无障碍设施、禁烟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GB/T10001.1、GB/T10001.9、GB13495.1、GB 15630以及GB 50763-2012中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4.2.3各功能区域应设置标识标牌,明示4.1.5所提到的功能区域名称和使用范围,标识标牌应完好、 清晰.
4.3设施设备及用品配置
4.3.1应配置满足残疾人生活和生产所需的各类设施设备及用品(见附录B),包括基础硬件类、托养照料类、康复服务类、辅助性就业类、技能培训类、文体服务类、安全应急类、宣传展示类等. 4.3.2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建标166-2013中第6章的规定.4.3.3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55019以及GB50763-2012中第3章及8.5的规定.4.3.4各类设施设备及用品应满足残疾人的安全防护需求,使用功能完好,并根据需要提供使用说明.
5人员配备与要求
5.1人员配备
5.1.1根据服务功能、服务规模设置管理岗、服务岗和专业技术岗等岗位,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人员配备等要求.5.1.2应配备专(兼)职的服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人员与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0,且5.1.3服务管理人员包括护理员、就业指导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心理咨询师(或取得心理咨询师 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康复治疗师(或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服务人员)等.
5.2人员要求
5.2.1工作人员均应接受岗前体检以及每年定期体检,办理健康证.5.2.2服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组织和运营服务能力.5.2.3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证明.5.2.4服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各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一学习培训内容包括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度规范以及托养照料、康复服务、应急处理、心理干预等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