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修订说明
本标准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 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 标函[2019]8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 限公司、同济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取消了强制性条文。
2.综合管廊分类调整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小型综 合管廊,取消了缆线管廊。
3.细化了不同类型综合管廊的净高。
4.明确了采用明挖法建造的综合管廊直通地面人员出人口的 水平间距。
5.取消了天然气管道舱通风换气次数的特殊要求。
6.取消了综合管廊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要求。
本标准中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 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92,邮箱: smedi@)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防灾救灾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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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 有限公司 浙江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中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金土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沃土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政管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恒栋薛伟辰李跃飞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建王洋辰王家华王梅 王鑫尹力文邓成云邓军 华福才刘广奇刘文波刘博扬 刘澄波江佳斐杜建梅李冬梅 李亚杨京生肖燃张志锐 张培培张惠锋张静陈明建 陈雪华周扬军郑轶丽赵欣 胡程胡翔侯强洪昌富 祝栋年袁卓尔唐兰黄剑 康明睿韩新曾磊臧小龙 霍鑫艳魏萌 .2.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陈云玉徐波束昱赵克伟 张振鹏黄继军靳俊伟林亚杰 欧阳康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838-2015,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2、 3.0.6、3.0.9、4.1.4、4.2.2、4.3.4、4.3.5、4.3.6、5.1.7、5.4.1、 5.4.7、6.1.1、6.4.2、6.4.6、6.5.5、6.6.1、7.1.1、8.1.3条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一201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2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请参加<城市综合管廊工 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修订工作的通知》(建标标函(2015]36 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和同济 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经广泛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 规定、规划、总体设计、管线设计、附属设施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及 验收和维护管理。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对综合管廊工程的基本规定; 2.明确了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 等城市工程管线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的规划规定; 3.增加雨水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4.增加污水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5.增加天然气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6.增加热力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7.增加综合管廊配备检修车的技术规定; 8.增加管线设计的技术规定; 9.修订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技术规定。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 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