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 评估和通报规则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机场(集团)公司,空管局:
为规范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报告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结合换季工作,加强《规则》宣贯培训,完善协调机制和协议,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9月3日
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运输机场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确保航空器起降安全,依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
第三条跑道表面状况分为干跑道、湿跑道和污染跑道.
干跑道是指跑道正在或计划使用的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表面区域内,其表面无可见湿气且未被压实的雪、干雪、湿雪、雪浆、霜、冰和积水等污染物(见附件1)污染.
湿跑道是指跑道正在或计划使用的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表面区域内,覆盖有任何明显的湿气或不超过3毫米深的水.
污染跑道是指跑道正在或计划使用的长度和宽度范围内的表面区域,有很大一部分(不管是否为孤立区域)都覆盖有压实的
第四条跑道表面状况具体包括跑道状况代码以及跑道表面污染物的种类、深度和覆盖范围等.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开展跑道表面状况的评估和
通报及污染物清除工作.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管制单位和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或协议,加强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和通报工作.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开展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工作,每次评估应当至少由两名人员共同实施.
第二章干跑道表面状况评估
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跑道表面橡胶沉积或表面磨光等情况对跑道表面摩阻特性的影响程度.当跑道表面摩阻特性显著变差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善.
第九条干跑道表面状况评估可采用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或目视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频次(见附件2)评估干跑道表面摩阻特性,掌握跑道表面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采用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测试评估干跑道表面状况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
(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测试结果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
第十二条跑道摩擦系数不得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维护目标值.当跑道摩擦系数(任意连续长度100
米)低于维护目标值,或者测试曲线显示跑道多处存在跑道摩擦系数(累计长度大于100米)低于最小的摩阻值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善跑道表面摩阻特性.
当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最小的摩阻值(累计长度大于100米)时,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立即通报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单位提供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进行校准,保证跑道摩擦系数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第十四条采用目视方法评估干跑道表面状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方法(见附件3)对接地带区域道面表面橡胶沉积情况进行评估.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时进行除胶.
第三章湿和污染跑道表面状况的评估和通报
第十五条当全部或部分跑道表面有湿气、压实的雪、干雪、湿雪、雪浆、霜、冰或积水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对跑道表面受污染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持续监测、评估和通报跑道表面状况,直至跑道表面不再受污染(每三分之一段污染物覆盖率小于10%)为止.
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流程(见附件4),根一4一
据污染物的种类、深度、覆盖范围(见附件5)和温度等因素对跑道表面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跑道状况代码(见附件6、附件7).满足通报条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评估完成后立即向管制单位通报跑道表面状况,并向航空情报单位提供相关原始资料(见附件8).
第十八条评估应当采取目视等方式进行,污染物的深度可通过直尺测量等方式予以确认.
应当在跑道每三分之一段,飞机主轮轮迹带内污染最严重的
区域选取若干点进行评估和通报.
当跑道某三分之一段内的表面观察到多种污染物时,应当选取对航空器运行最不利的污染物进行评估和通报,覆盖范围按污染物覆盖的区域测算.
第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评估和通报以下董大变化(见附件9、附件10),并向管制单位通报,同时向航空情报单位提供相关原始资料(见附件8):
(一)污染物的种类发生变化;
(二)污染物的覆盖范围超过网值;
(三)跑道状况代码发生改变;
(四)污染物的深度变化超过阔值:干雪大于20毫米,湿雪大于5毫米,雪浆或水大于3毫米.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污染物种类、深度、覆盖范围和天气状况(含降水强度及趋势、温度变化等)等因素确定开展跑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