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 電准
DB31/T 1589-2025
绿色食品 水产饲料生产管理规范
Green food-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of aquatic feed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上海市饲料兽药行业协会、上海一新饲料发展有限公司.
李瑞红、杨琳、顾建华、洪伟、王春、金美玲、陈剑、王华、陈立侨.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维谊、丰东升、刘东亮、刘洋、陈艳芬、蒋栋华、施彬、郭微微、洪佳哗、
绿色食品水产饲料生产管理规范
1范围
品质量控制、标签和包装、贮存和运输、文件记录等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食品水产饲料生产管理的总体要求、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控制、产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绿色食品水产饲料的生产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471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GB10648饲料标签NY/T658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1056绿色食品贮存运输准则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总体要求
4.1绿色食品水产饲料生产管理应符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4.2生产企业应有与饲料原料、成品质量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室.应建立质量管理手册和生产操作规程,并至少运行实施一年.术人员,具备饲料生产管理经验,应接受NY/T471、NY/T658、NY/T1056等知识培训.
4.3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检疫检验等生产技
5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
5.1要求和使用规定
应符合NY/T471的规定.
5.2采购管理
5.2.1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供应商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生产经营资质和质量保障能力.5.2.2应建立供应商评价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资质评价. 5.2.3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应将采购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要求纳入合同.
DB31/T 1589-2025
5.3验收入库
5.3.1应逐批开展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验收,验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无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的,应逐批对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植物源性饲料原料的,还应验收绿色食品证书或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目录证明.5.3.2应建立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5.3.3验收合格的入库贮存,贮存应符合NY/T1056要求:验收不合格的不应入库使用. 以及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6生产过程控制
6.1饲料配方
6.1.1应根据水产养殖动物不同生理阶段和营养需求配制饲料,根据客户情况调整饲料原料和配 方.
6.1.2饲料配方和配方调整应经质量管理人员内部核查,确认符合本文件5.1的规定.
6.2生产控制
6.2.1宜建立独立的绿色食品水产饲料生产车间或生产线,专人管理.和污染.6.2.3委托加工的,应建立委托加工质量管理制度:被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应符合本文件6.2.1、 6.2.2的生产要求.6.2.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进行综合评估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6.2.2未建立独立的绿色食品水产饲料生产车间或生产线的,应建立平行生产管理制度和平行生产操作规程.生产时采用冲顶加工方式,对绿色食品水产饲料和其他饲料生产过程进行区分控制,防止混杂
6.3内部巡检
6.3.1应开展绿色食品水产饲料内部巡检,质量管理人员应对同批次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 品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巡检.6.3.2内部巡检应涵盖生产过程,并形成记录.6.3.3应根据内部遥检情况,采取纠正和整改措施,并跟踪改进.
7产品质量控制
7.1应开展绿色食品水产饲料产品出厂检验,出厂产品质量应符合执行的产品标准,填写产品检验记录,开具检验合格证.7.2出厂检验不合格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7.3生产企业应对每批次绿色食品水产饲料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8标签和包装
8.1标签
8.2包装
9贮存和运输
10文件记录
应符合GB10648的规定.
应按照NY/T658的规定执行.
应按照NY/T1056的规定执行.
10.1应建立并保存绿色食品水产饲料生产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内部巡检记录、产品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置记录、留样观察记录、贮存运输记录、废弃物处理记录.
10.2生产文件记录应可追溯,文件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