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5732-2025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回收站点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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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5732-2025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回收站点 建设规范

Recyclable resources recycling system-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collection sit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并归口.

公司、安徽双赢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祺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沃嘉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捷达油品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凯燕电子有限公司、蔚复来(浙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曹阳、唐艳菊、牛锋、熊简银、许开华、邢宏伟、徐铁城、潘永刚、朱小力、梁民、杜文强、陶真、王振兴、孙小锋、周长赛、方勇、黄宝雯、王升、张利强.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回收站点 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术语,确立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的总体原则,规定了总体要求、交投点建设要求和中转站建设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回收站点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93.5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5部分: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37515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75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回收站点collection site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终端主体,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减容、存储、中转的场所.注1:回收站点一般设在社区、公共机构、工矿金业、村庄或其他再生资源产生较为集中的地方.注2:回收站点包括交投点和中转站.

3.2

交投点collection station

用于再生资源投放、回收、分类和暂存的场所.注:交投点包括围定交投点和流动交投点.

中转站transfer station

对再生资源进行集中回收、初级分拣、减容、贮存和转运的场所.

3.4

固定交投点fixed collection station

GB/T 45732-2025

3.5

流动交投点mobile collection station

根据需要设置、位置可变化的临时交投点.注:流动交投点包括定时定点的交投点和流动交投点.

4总体原则

4.1因地制宜

根据所在地再生资源来源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回收站点设置,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4.2布局合理

合理布点,保持回收站点分布密度适宜.既保持与产废单位和社区家庭适当距离,又防止回收站点过多,造成单个站点回收量少、使用率低.

4.3灵活便捷

放,又便于产废单位和居民通过各种方式预约上门收取. 以固定交投点为主,流动交投点为辅,满足多种交投方式的需要,既方便产废单位和居民主动投

4.4快进快出

对回收的再生资源,尽快进行初级分类后,尽快交给中转站,并尽快转运至分栋中心,减少暂存时间和数量,提高回收站点利用效率.

4.5绿色环保

践行绿色环保理念推动绿色回收,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5总体要求

5.1回收站点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规划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5.2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应与当地社会、经济、技术、城建、交通、城市管理协调发展.5.3回收站点的设置应与垃圾分类可回收物收集转运设施相结合,方使居民和产废单位交投.

6交投点建设要求

6.1固定交投点建设

6.1.1应以城镇居民小区、行政村为单位设置,或者在产废单位内设置,优先使用市政规划用地、小区 或村配套建设用地.场地可是自有或租赁.如为租赁,经营者应持有该场地五年或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6.1.2按照灵活使捷原则,每1000户~2000户居民宜设置1个固定交投点.农村每个行政村应设置1个固定交投点.居民居住区外的人员聚集区,设置固定交投点应综合考虑人员数量、聚集区面积,每个聚集区至少设置1个固定交投点,每个产废单位应设置不少于1个固定交投点.

6.1.3应建设门店式交投点.不具备门店式交投点建设条件的场所可建设成箱体式交投点.

6.1.4门店式交投点建设面积不宜小于6m”.当交投点兼具综合型生活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时,应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储存的专用面积不少于门店式交投点建设面积的50%.6.1.5门店式交投点建筑设计应符合GB2894、GB50016的要求.6.1.6门店式交投点应为密闭式建筑,应具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的功能,地面应作硬化.6.1.7门店式交投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6.1.8应采用有人值守交投方式或自助交投方式.6.1.9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6.1.10箱体式交投点应为智能型、大容器型等便于居民自助投放的且具备一定的交易或积分功能的回收箱(机),每个交投点可由多个箱体组成,总容积不宜小于4m”.6.1.11固定交投点应配备但不限于以下设施设备和器具: a)分类存储设施;b)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c)有害垃圾及其他不宜作为再生资源品类物品的暂存设施:d)终端信息采集设备: e)消杀、除臭工具.

6.2流动交投点建设

6.2.1流动交投点应由流动回收车接收再生资源交投.6.2.3应在提供流动交投服务的区域设立明显的标识. 6.2.2流动回收车应使用封闭式厢式货车.6.2.4流动回收车应喷绘标识,应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6.2.5流动回收车应安装具备位置监控、车速监控以及通信等功能的设备,6.2.6流动回收车应配备但不限于以下器具:b)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a)再生资源收集器具,包括但不限于袋、箱和桶;c)消杀、除臭工具.6.2.7流动交投点应能提供定时定点集中回收服务和预约回收服务,6.2.8流动回收可提供的预约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预约、应用程序预约和网络预约. 6.2.9流动回收车回收频率应不低于每2周1次.

7中转站建设要求

7.1场地可是自有或租赁,如为租赁,经营者宜持有该场地五年或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7.2每个街道(乡镇)宜设置1个中转站,不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与其他街道(乡镇)统筹共建.7.3面积宜考虑服务区域再生资源产生量建设.一般每个再生资源中转站的面积不宜小于150m²,不宜大于5000m².7.4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7.5应按GB50140的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备. 7.6应按GB/T2893.5、GB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7.7宜优先保障服务区域内废玻璃、废泡沫塑料、废旧纺织品等低值可回收品类的托底回收.7.8应合理设置收购区、作业区、存储区、装卸区.7.9作业区和存储区不应为露天.地面应作防水、防渗漏处理,屋顶应采用不易燃材料. 7.10与相邻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消防安全规范要求,保障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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