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文件
沪房规范(2025)1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5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征收、房地产估价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其他补偿价值评估,以及相关评估结果的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范.
前款所称其他补偿价值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和安装费用评估,无法恢复使用机器设备价值评估,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第三条(评估实施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不得对评估对象随意设定假设条件,不得-2-
虚构评估对象,不得根据预先设定的结果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条(评估报告)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其他补偿价值评估,应当按照不遗漏、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单独出具房屋征收评估报告,有分户房屋的还应当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其他补偿价值评估,除评估委托合同有约定外,应当出具分项评估报告,分项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附件,并且分项评估结果应当纳入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予以分项列明.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条(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和其他补偿价值评估的评估时点应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六条(评估工作流程)
房屋征收评估应当按照下列工作流程进行:
(一)确认评估范围和内容;(二)接受评估委托书及签订评估委托合同;(三)与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交接评估对象资料;(四)制定评估工作方案;(五)实地查勘和市场调查;
(六)价值测算;(七)撰写评估报告;(八)评估报告内部审核;(九)提交评估报告;(十)评估资料归档.
第七条(资料交接)
估价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交接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清单等资料.
委托人应当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估价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八条(实地查勘)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按照备案的评估工作方案,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评估对象进行全面、详尽的实地查勘,并以图、表、文字和影像等形式记录、留存实地查勘资料.实地查勘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的现状特征、四至、配套设施情况、使用状况等,以及其他补偿评估项目的现状情况、使用和维护保养状况等.
第九条(评估资料归档)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估价机构应当将包括技术报告、分户报告在内的评估报告以及下列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一)评估委托书和评估委托合同;-4-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三)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征收范围内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材料或者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以及有关房屋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五)可比实例、标准房屋、参照房屋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六)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七)评估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的记录;
(八)评估报告内部审核记录;
(九)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经备案的评估工作方案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辅助人员名单、以及其他涉及评估项目的必要资料;
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档案至少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条(证据保全)
评估依法代管、产权不明等情形的房屋,估价机构应当将包括技术报告、分户报告在内的评估报告以及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评估资料一并提交委托人,由委托人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二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