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0号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23年7月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殷勇
2023年7月19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民政府公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保障消
防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和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六条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消防领域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京津冀消防工作协同发展.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七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全员消防安全责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单位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三)明确本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四)明确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
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防火检查等情况应当按照市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如实记录:
(四)保障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在消防车通道设置明显标识,并不得占用;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经营室内体验、竞技类等新业态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风险防范和事故应对处置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加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采取措施,制止在建
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
(一)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全员消防宣传教育,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火灾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体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