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新时代住房城乡建设信访工作,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落实本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承办日常信访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下开展信访工作.
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组(委)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其他机构、单位和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党组(委)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信访干部到业务岗位交流,以及信访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
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
道、通信地址、咨询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
理:
(一)对属于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交办有关单位处理,并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
(二)对属于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告知信访人转送去向.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办理结果的,可以要求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指定办理期限内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三)对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权范围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权范围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