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
简称货运).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
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
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和先进运输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公司化管理.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从事包车客运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优先保障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公共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保障公交
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十条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合理调控规模,加强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客运,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完善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提高乡村的通班车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营运.
开行乡村道路客运班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道路状况进行勘验,认定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由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客运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凭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明、客运标志牌运行,临时性的加班和包车客运车辆凭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