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工程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培育新时代建筑工人队伍,实现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地施工人员(以下称产业工人)的职业训练及训练基地设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训练是指以提升产业工人质量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主要包括质量安全基础训练、职业技能提升训练、建设工匠训练.
第四条本市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级别分为入门级、初级、中级、高级、工匠级.
入门级:完成质量安全基础训练课程,具备基本质量安全意识,熟悉进场安全基本知识,掌握基本安全操作技能;
初级: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训练的初级课程,熟悉本职业(工种)安全操作要求,能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工种)
的常规工作;
中级: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训练的中级课程,掌握本职业(工种)技术操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
高级: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训练的高级课程,精通本职业(工种)技术操作要求,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能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具备一定管理及带班作业能力;
工匠级:完成建设工匠训练课程,专注本职业(工种)技术,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革新活动,道德品德高尚、技能技艺卓越、带徒作用突出、业绩贡献显著.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共同负责全市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采实行训练基地标准化管理.
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务局(以下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训练基地的遵选和行业指导工作.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协助配合产业工人职业训练,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第六条建设、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工程事故涉事企业、阶段性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严重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到训练基地参加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专项训练.
第七条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会同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主基地,统筹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的课程设计、教材编制、师资审核以及建设工匠培育工作.
第八条按规定调整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费用构成,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单列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用于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建设单位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经费使用相关条款写入施工合同,实行专款专用.
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现场产业工人职业训练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就经费使用在合同中约定.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测算和发布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推荐费率,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新建项目的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本条款执行,在建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训练基地设置与要求
第九条主基地按照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遂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开展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二)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产业工人职
业训练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三)配备与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以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置(含视频监控设备),能够采用理论加实操的方式开展大规模训练;
(四)建有完善的训练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分基地按照公平公开的方式进行遵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组织,包括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二)配备办公区、理论教学区、实训教学区、配套服务区,并符合消防、安全和防疫等特殊要求;
(三)具备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种的实训条件和相应配套设施设备等;
(四)配备专职理论讲师、实训讲师;
(五)具备完善的训练管理制度,配备与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训练基地遂选程序如下:
(一)相关主管部门发布训练基地遂选公告之后,符合条件的组织应当向主管部门报送基地遂选所需的材料;
(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参与遂选的训练基地进行评审,按照公告的要求,选取入围的训练基地;
(三)相关主管部门对入围的训练基地进行审查,通过审
查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必须在公示期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主基地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教材、职业训练标准;(二)组织开展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三)负责与分基地签订合作协议,统筹管理并指导分基地开展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
第十三条分基地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主基地指导下开展训练基地标准化建设;(二)根据主基地训练工作部署开展产业工人职业训练工作.
第十四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训练基地进行监督检查,训练基地应当协助与配合.
相关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训练基地上一年度运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申报条件复核、年度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任务完成情况、参训企业及工人评价等.
第十五条训练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作为训练基地,两年内不得参与训练基地遵选.
(一)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参与训练基地避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