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取水定额 页第34部分:煤炭直接液化
Norm of water intake-Part 34:Direct coal liquefaction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言
GB/T18916取水定额),目前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一第1部分:火力发电;第2部分:钢铁联合企业:第3部分:石油炼制: 第4部分:纺织染整产品:第5部分:造纸产品;第6部分:啤酒制造;第7部分:酒精制造;-第9部分:味精制造; 第8部分:合成氨;第10部分:医药产品;一第11部分:选煤;第13部分:乙烯生产; 一第12部分:氧化铝生产;第14部分:毛纺织产品;第15部分:白酒制造;一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一第17部分:堆积型铝土矿生产: 第18部分:铜治炼生产;一第19部分:铅冶炼生产;第20部分:化纤长丝织造产品:一第21部分:真丝绸产品:第23部分:柠橡酸制造: -第22部分:淀粉糖制造;一第24部分:麻纺织产品;第25部分:粘胶纤维产品:-第26部分:纯碱:第27部分:尿素; 第28部分:工业硫酸:第29部分:烧碱;第30部分:炼焦;第32部分:铁矿选矿; 第31部分:钢铁行业烧结/球团:第33部分:煤间接液化:一第34部分:煤炭直接液化;第35部分:煤制甲醇;第37部分:湿法磷酸; 一第36部分:煤制乙二醇;
一第38部分:聚氯乙烯;
第39部分:煤制天然气.
本部分为GB/T18916的第3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节水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4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神华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贾振斌、吴秀章、陈茂山、蔡丽娟、朱春雁、白岩、韩来喜、韩红梅、俞珠峰、周俊华、步学朋、李永亮、王强、公磊、王一文.
取水定额第34部分:煤炭直接液化
1范围
GB/T18916的本部分规定了煤炭直接液化取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计算方法和取水定额.本部分适用于现有、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直接液化企业取水量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452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8820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GB/T21534工业用水节水术语GB24789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31428煤化工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18820、GB/T21534和GB/T3142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煤炭直接液化direct coal liquefaction
煤在高温、高压、临氢的条件下,经催化剂的作用,进行加氢反应,直接转化为液态产物的工艺技术.
吨油产品取水量quantity ofwater intake for Per tone hydrocarbon
(烃类产品)产量的比值.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煤炭直接液化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从各种常规水资源中提取的水量与总油品
4计算方法
4.1一般规定
4.1.1取水量范围
取水范围是指企业从各种常规水资源提取的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量)、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蒸汽、热水、地热水等)的水量.
4.1.2取水量供给范围
煤炭直接液化取水量供给范围,包括主要生产[包括备煤、催化剂制备、煤直接液化、加氢稳定(溶剂加氢)、加氢改质、轻烃回收、含硫污水汽提、脱硫、硫磺回收、酚回收、油渣成型、煤制氢、空分、重整等]、辅助生产(包括供电、机修、供水和供气等)和附属生产(包括办公、化验、维修、厂内食堂、浴室、厕所等),
GB/T 18916.34-2018
不包括自备电站(动力中心)、产品深加工单元和生活区设施.
4.1.3取水量的计量
取水量以企业的一级计量表计量为准.
4.2煤炭直接液化取水量
煤炭直接液化取水量按式(1)计算:
(1)
式中:
V.-煤炭直接液化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²);V自建供水设施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²);V外购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V外供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
4.3吨油产品取水量
吨油产品取水量按式(2)计算:
( 2 )
式中:
V.-吨油品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吨(m²/1);V.一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煤炭直接液化的取水量,单位为立方米(m");W一在相应的计量时间内,煤炭直接液化生产的油品产量,单位为吨(t).
5取水定额
5.1现有企业取水定额
现有煤炭直接液化企业吨油产品取水量定额应不大于6.5m²/t.
5.2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取水定额
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直接液化企业吨油产品取水量定额应不大于6.2m/t.
5.3先进企业取水定额
先进煤炭直接液化企业吨油产品取水量定额应不大于6.2m²/t.
6定额使用说明
6.1煤炭直接液化企业用水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应符合GB24789的要求.6.2取水定额管理中,企业水平衡测试应符合GB/T12452的要求.6.4外购水量或外供水量的计算,参见附录A:软化水、除盐水及蒸汽制取(折算)系数的计算,参见 6.3新建和改扩建企业的煤炭直接液化装置以连续运行7440h、负荷率达到80%以上考核定额指标.
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