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2607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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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

(2017年1月13日葫芦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6年4月28日葫芦岛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6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第三章法规起草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章法规报批与公布

第七章法规解释、修改与废止第八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等活动,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协调推进法治葫芦岛建设,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

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规定、原则、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和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立法应当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第五条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健全人民代表全程参与立法机制,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制度建设,完善立法论证、听证、评估等制度,推动民主立法进程.

第六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

治和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立法应当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二)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的;(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的;(四)其他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规定的.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尚未制定地方性-4-

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作出规定的;

(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十一条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十四条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确立立法项目,并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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