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 川建质安函〔2025〕116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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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资质许可

专家评审工作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学、公正、规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建设部办公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四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工作应遵循本导则.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专家评审,是指四住房和

建设(以下简称住房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许可条件以及有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住房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评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住房建设负责专家评审所涉及的专家费、食交通费等费用,不向检测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审类型及时限

第六条专家评审类型包括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综合资质申请、资质增项申请、新增检测参数申请、新增检测场所申请、资质续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包括检测工作场所变更和检测能力变更)等的专家评审.

第七条专家评审工作在住房建设对检测机构提交的资质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开展.住房建设在实施专家评审3个工作日前向被评审检测机构所在地住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通知书》(附件1),并由其通知被评审检测机构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现场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天.

第八条检测机构不能按期接受专家评审的,可提交期申请,住房建设行确定评审时间.

第三章评审组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住房建设根据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类别和检测参数,按照专业覆盖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邀请符合条件的其他技术人员担任评审专家.评审组应由2名及以上专家组成,设评审组长1名,专家人数根据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范围确定.

第十条专家评审应公正、公平,遵循避原则.评审专家与被评审检测机构不得有利害关系,当存在时,被评审检测机构和评审专家应主动向住房建设提出避申请.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评审工作和评审结论负责.评审组长应带头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负责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控制评审过程,决评审工作中的分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

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其他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纪律和行为准则,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协助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应对其承担的评审内容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要求的评审专家,住房建设可指定其担任评审组长:

(一)熟练掌握检测机构资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精通检测机构资质评审要求,熟悉检测机构运作.

(二)守职业操守,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评审组长在开展现场评审前应主持召开线上或线下评审工作预备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明确现场评审计划及专家分工,提出现场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工作首次会议,评审组全体成员以及被评审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和注人员等)参加,参会人员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签到表》(附件2).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宣读评审通知,听取检测机构有关情况介绍,明确现场评审工作及日程安排,签署《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承诺书》(附件3)等.

第十五条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应按照评审分工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场所及环境、检测能力和检测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许可要求.

第十六条评审组长组织评审组内部会议,评审组成员参加.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评审报告,评审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评审会议,参会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通报检测机构不符合项,对基本符合项提出整改意见并规定整改期限;检测机构在相关评审记录上签字确认;宣布现场评审结束.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应在3天内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报告》(附件4)等评审材料(报送清单详见附件5)提交至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材料封存清单》(附件6)明确的现场评审材料由评审组成员签字确认后密封,交由被评审检测机构留存.

第十九条评审组根据现场综合评审情况,形成“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测机构应在20天内完成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后通过系统上报,评审组长对整改情况确认合格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逾期未提交整改报告的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审组可终止现场评审工作,并形成《终止评审报告》(附件7):

(一)检测机构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二)检测机构有意干扰或不配合评审工作,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三)检测机构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四)存在被考核人员冒名顶替、违规借(租)用试

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情况;

(五)由于检测机构的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专家评审的;

(六)检测机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章评审内容

第二十二条评审组通过现场核查对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场所环境、检测参数、设备设施、检测人员作出评价.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管理体系文件是否齐全、受控及运行是否有效有关规定是否合理适用;

(二)检测机构场所是否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且有独立使用权,检测功能区域划分及仪器设备布局是否合理,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检测机构所申请检测参数是否符合相应资质要求;

(四)检测机构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所申请的参数要求,主要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标识、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及确认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检测机构人员配置、社保等是否满足相应要求.

第二十三条评审组通过查验检测机构的原始记录、报告(含模拟报告),考核现场检测的操作过程,核查检测人员能否完整、规范、熟练地完成检测项目,评价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委托、品状态、任务分派、品管理、报告审批等是否规范.

(二)在覆盖检测项目的基础上,重点核查原始记录和报告依据标准是否适宜、执行技术标准是否准确、信息是否完整正确、结论表是否正确,以及签字、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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