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 设计变更应执行的原则
(1)权利限制原则(2)时间限制原则(3)一单一算原则(4)一月一清原则(5)完工确认原则(6)原件结算原则(7)多级审核原则(8)法律约束原则(9)标准表格原则
2、 设计变更的内容、格式要求
(1)设计变更是对涉及内容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设计部、工程部)代签.(2)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3)设计变更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4)同设计院对接的部门和经办人员应要求设计院按规定的同意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单,如设计院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另有附图,经办人员应另行按规定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单做内部审批、结算用,设计院的文件只能作为附件.(5)设计变更只有加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书》中留有印样的专用章或发包单位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单位也应加盖有效印章.(6)发包单位自行提出的设计变更是否需要设计院盖章签字,有公司具体规定执行,如果无须设计单位确认,则由发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签字确认.
(7)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