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30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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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304-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9304-2003《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和GB16330-1996《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本标准与GB19304-2003和GB16330-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按照GB14881调整了标准结构:修改了范围: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生产用源水的水质监测要求:修改了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增加了源水采集卫生要求;修改了厂房和车间、设施和设备要求:增加了附录A"包装饮用水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一增加了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生产用源水水质监测、水源卫生防护、源水采集,以及生产过程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2术语和定义

2.1生产用源水

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水,可以是来源于非公共供水系统(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水源水,也可以是来源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

3生产用源水的水质监测

3.1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和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源水水质监

测项目均按照GB19298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3.2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源水水质应按GB8537的原料要求进行监测.3.3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监测频率为每年丰水期和枯水期各至少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增加监测次数.3.4以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取样点应为源水出水口,以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 源水的,取样点应设在公共供水接人口.3.5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包装饮用水,可以公共供水方的水质监测报告作为监测依据,应确保水质符合GB5749要求,遇到特殊情况如地震、洪水时,应加强监测.3.6当监测结果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水源的卫生防护

4.1以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水源卫生防护

以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产品,其水源地应设立卫生防护区,防护区划分为工 级、Ⅱ级、Ⅲ级,并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和卫生防护区图.

4.1.11级防护区(采集区)

范围包括地下水取水点、引水及取水建筑物所在区域.I级保护区边界距取水点最少为15m.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该范围内限制未授权人员进人:禁止设置与引水无关的建筑:消除 一切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因素及妨碍地下水采集正常运行的活动.

4.1.2I级防护区(内防护区)

范围包括水源地周围区域,即地下水向取水点流动的径流地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该范围内,禁止设置可导致地下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禁止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人类生活及经济工程活动.

4.1.3Ⅲ级防护区(外防护区)

范围包括地下水资源补给和形成的整个地区,其防护半径应不小于100m,在此区域内只允许进行对水源地卫生情况没有危害的经济工程活动.

4.2以地表水为生产用源水的水源卫生防护

在易污染的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对水源适成任何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污染.

5生产用源水采集卫生要求

处理系统不得用水泵直接与公共供水系统管网相连接.

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人采集设备.应设立采样点,采样点的设计和操作应避免对源水造成污染.

5.2.2采集区域

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 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人.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

5.2.3采集设备

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避免对源水造成污染.在采集水点附近建造新的采集点(如水井)、水泵修理移位或采取了其他采集维护行为后应及时消毒,采集设备的采水能力应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

5.2.4采集输送

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

6选址及厂区环境

除应符合GB14881一2013第3章的规定外,以来自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厂区应选择在能通过管道输送源水的水源地附近.

7厂房和车间

除应符合GB14881-2013第4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7.1厂房和车间应设立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检测实验室、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7.2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理区.

7.3生产过程中如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气体除外),应设置配(投)料区.

7.4厂房和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通常包括水处理区、包装区、仓库,周转容器的检查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通常包括配(投)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灌装防护区应设在清洁作业区,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业区.

7.5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与清洁作业区,各区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8设施与设备

除应符合GB14881一2013第5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8.1设施

8.1.1供水设施

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鼓励企业设置清洗水回收设施.用水.

8.1.1.1不同用途的水如生产用源水、清洗消毒用水、辅助生产用水等,应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

8.1.1.2辅助生产用水包括锅炉房、机修、制冷、空压机及真空泵站、污水站、检验实验室和贮运等的

8.1.2清洁消毒设施

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相应的容器清洁消毒设施.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及管道的清洗消毒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鼓励使用原位清洗系统(clean inplace,CIP),应定期对清洗消毒的效果进行评估.

8.1.3个人卫生设施

8.1.3.1配(投)料区应设置二次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洗手、干手、消毒设施;设施洗手、干手、消毒设施.8.1.3.3当按照7.4要求,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设备不设在清洁作业区时,其灌装防护区入口处可不设置二次更衣室、风淋设施、鞋靴消毒设施和洗手、干手、消毒设施.

8.1.3.4风淋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

8.1.4空气净化设施

8.1.4.1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8.1.4.3灌装防护区静态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应达到100级;或灌装防护区静态整体空气洁净度达到1000级.

8.1.4.2灌装防护区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并对过滤装置定期清洁.8.1.4.4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或包装接触的压缩空气应经过除油、除水、除尘过滤处理.

8.1.5贮存设施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周转容器周转期及产品检验周期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8.2设备

8.2.1采集设备、输水管道及水贮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水贮存设备应密闭,易于排水和清 洗,避免形成死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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