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4806.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前言
部分. 本标准代替GB19778-2005(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锦溶出允许限量3中盛装食品用玻璃制品
本标准与GB1977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修改了范围:一增加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一增加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增加了烹饪器Ⅲ和口缘要求:一增加了玻璃制品标识要求. 增加了迁移试验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
2术语和定义
2.1扁平制品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小于或等于25mm的制品.
2.2贮存罐
容积大于或等于3L的空心制品.
2.3空心制品
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大于25mm的制品.
2.4大空心制品
容积大于或等于1.1L且小于3L的空心制品.
2.5小空心制品
容积小于1.1L的空心制品.
2.6烹饪器m用于加热制备食品的制品.
2.7口缘直接与口唇接触的有外部彩饰的玻璃制品,自制品口部计起20mm的边缘区域.
2.8飞边机制或人工成型产品因口模、维形模及成型模之间配合不当而造成的边角余料.
3基本要求
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玻璃制品用原料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4.2感官要求
玻璃制品应无飞边、裂纹及崩损缺口.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指 标项 目 扇平制品/ 贮存罐/ 大空心制品/ 小空心制品/ 烹任器Ⅲ/ 口缘要求/ 检验方法(mg/dm²) (mg/L) (mg/L) (mg/L) (mg/1L) (mg/L)错(Pb)≤ 0 8 0 5 0 75 1.5 0 5 4 0 GB 31604 34银(Cd)≤ 0 07 0 25 0 25 0 5 0 05 0 4
5其他
5.1迁移试验
5.1.1基本要求
迁移试验应按GB31604.1和GB5009.156规定执行,本标准中5.1.2、5.1.3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5.1.2食品模拟物
食品模拟物应仅选择4%乙酸溶液(体积分数).
5.1.3迁移试验条件(时间和温度)
迁移试验温度和时间应仅选择表2列出的条件.
表2特定迁移试验条件(时间和温度)
器Ⅲ分类 迁移试验时间和温度条件烹饪器Ⅲ 120 min 98 C可微波炉使用制品 15 min 100 C其他常温条件使用制品 24 h 22 ℃
5.2标签标识
5.2.1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5.2.2产品声称可用于烹任、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应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