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400.12-2015 代替SN/T0400.12-2005
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口岸检验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canned food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12:Inspection at 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SN/T0400(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分为12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第3部分:加工卫生: 第2部分:原辅材料;第4部分:容器;第5部分:罐装:第6部分:热力杀菌:第7部分:成品; 第8部分:包装;第9部分:标签:第10部分:蒸煮袋食品;第11部分:玻璃容器;第12部分:口岸检验.
本部分为SN/T0400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是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N/T0400.12-2005(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12部分:口岸检验》.本部分与SN/T0400.12-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QB/T1006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B/T3559罐头食品的感官 检验”和"SN/T0400.9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第9部分:标签”,增加了进口罐头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检验中与罐头食品理化和微生物检验项目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细化了5.1涉及的检验项目并给出相应的检测依据.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第12部分:口岸检验 进出口罐头检验规程
1范围
SN/T0400的本部分规定了罐头食品口岸检验的抽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本部分适用于罐头食品的口岸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4789.1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毒梭菌及肉毒毒素检验GB/T4789.26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GB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总则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1食品中总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GB/T5009.15食品中锅的测定GB/T5009.16食品中锡的测定GB/T5009.138食品中镍的测定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无机汞的测定 GB/T5009.123食品中铬的测定GB/T5009.27食品中苯井(a)花的测定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确酸盐的测定GB/T5009.212贝类中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GB/T5009.213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GB/T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SN/T400.1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1部分:总则 SN/T400.4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4部分:容器SN/T400.7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7部分:成品SN/T400.8进出口罐头食品检验规程第8部分:包装
3审核单证
3.1出口罐头食品
3.1.1一般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检验检疫法规及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的有关品质条款,审核检验检疫相关单证或其他有效证单.
3.1.2审核结果的判定
经审核,证单不符的出口罐头食品为审核不通过.
单证相符的,按第4章进行包装检验:超过品质检验有效期的,应按第6章进行品质重验;补充检验按第7章进行:抽查检验按第8章进行
3.2进口罐头食品
3.2.1检疫证书审核
根据国家有关检验检疫法规,审核原产国官方签发的卫生证、兽医证、产地证等证书.
3.2.2审核结果的判定
经审核,不符合3.2.1~3.2.2的进口罐头食品为审核不通过,
单证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按第4章进行包装检验:包装检验台格,按第5章进行成品和容器检验:补充检验按第7章进行:抽查检验按第8章进行.
检验完成后由施检机构根据第11章的规定签发相关证书.
4进出口罐头食品包装检验
4.1出口罐头食品包装检验
按SN/T0400.8执行.
4.2进口罐头食品包装检验
4.2.1进口罐头食品包装检验的抽样方案
4.2.1.1一般要求
检验样品应当在罐头食品的口岸现场随机抽取.在罐头食品使用纸箱作为外包装的情况下,检验3个托盘中抽取, 样品应当从不小于5个纸箱中抽取:在罐头食品采用托盘作为外包装的情况下,检验样品应当从不少于
4.2.1.2净重≤4.5kg的产品
检查水平(IL)为1,一般缺陷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1.0.严重缺陷的质量水平(AQL)为0.010,其抽样方案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净重≤4.5kg的产品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一般缺陷 严重缺陷批量范围 样品数量 不合格判定数合格判定数不合格判定数(返工) Ac/磁 Rc/ 合格判定数 允许加工整理 整批不合格≤3 200 50 2 0 13 201~10 000 80 2 0 110 001~35 000 125 235 001~150 000 315 200 2150 001~500 000 >500 000 500 1~2 I 2 38
4.2.1.34.5kg42 000 72 9 8
4.2.1.4净重>20kg的产品
检查水平(IIL.)为1,一般缺陷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见表3).
表3净重>20kg的产品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批量范围/罐 样品数量/罐 合格判定数Ac/罐 不合格判定数Re/罐501~2 000 ≤600 6 1 22 001~7 200 13 21 2 3 3 47 201~15 000 29 4 515 001~24 000 38 5 624 001~42 000 >42 000 48 60 6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