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
前言
设备局)下达了《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工业管规》)的起草(修订)任务书,要求以2009年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工业管道》(TSGD0001一2009)为基础,整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调整与法规、《特种设备目录》等不一致的内容,增加动力管道、制冷管道、非金属管道以及高压管道相关要求,系统解决法规规范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梳理工业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关于工业管道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2018年6月,起草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工业管规》的编写大纲、修订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起草工作组分专业小组开展调研,并且召开多次研讨会,形成《工业管规》草案.
2018年10月,起草工作组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就起草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讨,确定了各章节修订内容,形成《工业管规》初稿.
2019年3月、8月,起草工作组分别在北京、上海召开第三次、第四次工作会议,同时邀请行业有关专家参加,就《工业管规》初稿进行了研究讨论.2020年4月、6月、8月,起草工作组分小组召开多次讨论会议,对初稿进行完善.
2020年9月,起草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五次工作会议,对初稿进行充分讨论,并且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上报特种设备局.
2020年12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了研究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起草工作组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向社会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8月,起草工作组在山东泰安召开第六次工作会议,对征求意见进行了处理,经讨论研究,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向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上半年,起草工作组多次召开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讨论.2022年9月,起草工作组在安徽合肥召开第七次工作会议,同时邀请行业有关专家参加,进一步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
2023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至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2023年6月,起草工作组在贵州遵义召开第八次工作会议,根据审议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初稿.2024年4月、6月,起草工作组在江苏南京、山东泰安召开第九次、第十次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行政许可和安全管理要
求对报批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最终报批稿.
2025年2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市场监管总局向WTO/TBT进行通报;2025年4月,WTO/TBT通报结束.
2025年9月22日,本规程由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
本规程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制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以原有的TSGD0001一2009、《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一-工业管道》等安全技术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和理顺逻辑关系,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形成工业管道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2.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要求,调整各环节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纳入了近年来相关文件中提出的工业管道基本安全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调整了部分内容;
3.进一步明确工业管道适用范围边界,增加动力管道、制冷管道、非金属管道、高压管道以及机场供油管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4.增加监督检验相关要求,明确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监督检验范围;
5.明确引用标准与安全技术规范的协调关系,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再对技术细节等内容进行重复规定.
目录
1 总则 (1)2 材料、管道组成件和管道支承件 (3)3 设计 (14)4 安装 (26)5 监督检验 (36)6 使用 (38)7 定期检验 (41)8 安全附件、阻火器、机械安全联锁装置及仪表 (61)9 附则 (64)
附件A工业管道级别及其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 (66)附件B 工业管道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70)附件C 工业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74)附件D 工业管道年度检查 (76)附件E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81)附件F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 (85)附件G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 (86)
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业管道: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并且不大于100MPa(注1-1);
(2)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
(3)输送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包括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注1-2)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艺管道,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动力管道,制冷管道.
注1-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2MPa的管道,本规程统称为高压管道.
注1-2:工业管道与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之间一般以截断阀(隔离阀)为分界点.输油输气站场内的工艺管道与线路主管道的划分界限,一般以进出站截断阀(隔离阀)为分界点,或者由管道使用单位确定分界点.
1.3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1)长输管道系统中输油输气站场内的工艺管道、机场供油管道(注1-3)应当依据本规程执行;
(2)低温绝热管、冷箱内(包括低温泵箱内)管道、套管式管道、子母罐内管道以及其他具有隐蔽特性或者服役期内不适宜拆解检验的管段或者管道系统,应当符合本规程第1章至第5章的规定.
注1-3:机场供油管道包括机场油库管道和机坪加油管道.
1.4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如下管道:
(1)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