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5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4)3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以及市政府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
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住房建设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五条住房建设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工作,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意见或者报告结论应当清晰、明确.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意见或者报告作为住房建设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住房建设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第八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第九条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外,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规定,不得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规避或者降低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条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应当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7人,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会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荐产生.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下列程序
进行:
(一)建设单位介绍建设工程的有关情况;
(二)设计单位或者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单位介绍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方案,重点介绍特殊消防设计的理由、依据、相关资料,所采取技术强化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可行性;
(三)专家组成员查阅材料,重点针对特殊消防设计中涉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和方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询;
(四)专家组成员封闭讨论(建设、设计、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等单位人员应当回避),发表个人意见,独立出具评审意见;
(五)经3/4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二)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三)除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
(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住房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实施细则需要组织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