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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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自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依法必须招标的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公路大中修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自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及对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会同市(州)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厅公路局: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具体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行业管理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2.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自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具体承担相应的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备案、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行政监督和招标投标活动的调查处理.

3.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二)职责界定

1.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自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投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对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实施现场监督;处理应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

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入省、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确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社会捐资、群众投劳为主的村道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不进行招标的村道建设项目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决定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村道建设项目的路基改建和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准招标事项;(二)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并备案招标文件;(五)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

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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