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规字(2016)2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苏建科[2015]439号)的精神,推进民用建筑绿色设计审查工作,南京市规划局与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认真执行.
附件: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规则
附件: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规则
1.为规范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以下简称绿色设计审查)工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苏建科[2015]439号)的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2.审查内容
2.1.绿色设计审查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所附《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审查要点》)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中《审查要点》中的第1-13条为规划方面的审查内容,第14-20条为建设方面的审查内容.
2.2.绿色设计审查还应按照项目规划条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
3.审查阶段
3.1.规划方面的绿色设计审查与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一并进行.
3.2.建设方面的绿色设计审查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进行.
4.审查部门
4.1.《审查要点》的第1-13条内容由市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其中,第4、5、6、9条有关内容以国土、环保部门分别发出的审查意见或批文为准.
4.2.《审查要点》的第14-20条由市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进行审查,除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外的绿色设计审查委托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进行.
5.审查方式
5.1.绿色设计审查中,建设部门的绿色设计审查意见原则上由规划部门向其征询,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即采用“并联审批”的方式进行.
5.2.建设单位也可自行征求建设部门的绿色设计审查意见后向规划部门提交,规划部门根据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即按照“事联审批”的方式进行.
6.审查流程
6.1.并联审批方式的审查流程.
6.1.1.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窗口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请:
(1)《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节能)设计报审表》(以下均简称为《报审表》)原件1份.
(2)规划设计方案图(含总平面图、各单体平立剖面图)3套.
(3)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绿色设计专项说明.
(4)国土、环保部门相关评价分析报告及批文.
(5)《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申报材料规定(2016年)》规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6.1.2.规划部门窗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1.3.规划部门窗口受理后,复印一份《报审表》,在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上发起并联审批(征求意见)事项.
6.1.4.规划部门窗口将《报审表》复印件和2套规划设计方案图件送交规划审查部门审查,并于当天将《报审表》原件和1套规划设计方案图件送至建设部门窗口.
6.1.5.建设部门就《审查要点》的第14一20条内容进行审查,提出绿色设计审查意见填写在《报审表》原件上,并在第5个工作日前将其至规划部门.
6.1.6.规划部门就《审查要点》的1一13条内容进行审查,提出绿色设计审查意见填写在《报审表》原件上.
6.1.7.规划部门结合建设部门的绿色设计审查意见,按照规划管理审批要求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拟定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修改或审定意见)发放给建设单位.
6.2.串联审批方式的审查流程.
6.2.1.建设单位向建设部门窗口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请:
(1)《报审表》原件1份.
(2)规划设计方案图(含总平面图、各单体平立剖面图)1套.
(3)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绿色设计专项说明.
6.2.2.建设部门窗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2.3.建设部门窗口受理后,将《报审表》原件和规划设计方案图件送至建设审批部门.
6.2.4.建设部门就《审查要点》的第14一20条内容进行审查,提出绿色设计审查意见填写在《报审表》原件上发给建设单位.
6.2.5.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窗口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请:
(1)《报审表》原件1份.
(2)规划设计方案图(含总平面图、各单体平立剖面图)2套.
(3)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绿色设计专项说明.
(4)国土、环保部门相关评价分析报告及批文.
(5)《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申报材料规定(2016年)》规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6.2.6.规划部门窗口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6.2.7.规划部门窗口受理后,将《报审表》和规划设计方案图件送交规划审查部门审查.
6.2.8.规划部门就《审查要点》的1一13条内容进行审查,提出绿色设计审查意见填写在《报审表》原件上.
6.2.9.规划部门结合建设部门的绿色设计审查意见,按照规划管理审批要求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拟定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修改或审定意见)发放给建设单位.
7.并联审批中需要召开会审会的,按照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