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
Management Protocol for Business Environment Observers in the Private Sector
目录
3.1民营经济. 33.2营商环境观察员. 33.3观察活动. 33.4观察结果
4.1选拔原则.. 34.2选拔条件.4.3选拔流程. 44.4聘任管理.
5.1权利..5.2义务 .6
6.1观察内容 ..6.2观察方法6.3工作流程.. 8"6.4特殊情况处置 8′
7.1结果收集与审核 87.2与整改机制 8
8监督与考核. 9
8.1监督机制.. 98.2考核体系. .108.3违规处理 .12
9.1组织保障. .149.2资源保障. .149.3权益保障. .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观察员报名表. .16附录B(规范性附录)保密承诺书 18附录C(规范性附录)企业走访记录表 ..20附录D(规范性附录)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观察报告(季度)模板. .22
参考文献 .2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民营经济改革发展专项基金.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泾源、李小伟、薛金良、李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观察监督机制,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与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民营经济改革发展专项基金联合牵头制定本团体标准.本标准旨在构建“选拔规范、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观察员管理制度,通过明确观察员的选拔聘任、履职要求、工作流程及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其“探头”“桥梁”作用,客观反映民营经济主体发展诉求,为政策制定优化提供实证依据,助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的术语定义、选拔聘任、权利义务、观察活动开展、结果处理应用、监督考核及附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北京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民营经济改革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牵头单位”)组织选聘、管理的观察员及其相关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在参与或对接观察员工作时,宜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