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74-2017 代替GB/T2374-2007
染色测定的一般条件规定
Dyestuffs-General rules for dyeing test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2374-2007《染料染色测定的一般条件规定》,与GB/T2374-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染色深度的结构和表述(见5.1.2007年版的5.1); 修改了纤维的标题和表述(见3.3,2007年版的3.3);修改了染色纤维的标题和表述(见5.2 2007年版的5.2);修改了标准梯度选择的表述(见5.3.3,2007年版的5.3.3);修改了试剂和助剂的用量计算的表述(见5.5.1,2007年版的5.5.1); 修改了染色浴比的表述(见5.4,2007年版的5.4);修改了目视评定的标题、结构和表述(见7.1.1.2007年版的7.1.1);修改了仪器测量的表述(见7.1.2,2007年版的7.1.2);增加了仪器测量中判定色光是否合格的推荐色差界限值(见7.1.2):将“结果判定"移至7.1.1"目视评定"中(见7.1.1.5,2007年版的7.3).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5.1.2.3其他染色性能
测定染料其他染色性能时的染色深度,应在标准或测定方法中规定.无特别申明,一般采用GB/T4841.1-2006规定的1/1染色标准深度.
5.2染色纤维
5.2.1纤维的选用
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或要求.一般情况下在各类染料的方法标准或产品中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待测染料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纤维类别,根据测定目的选用纱线或织物.所选用的纱线或织物
5.2.2纱线或织物的称量
浸染染色测定用纱线或织物的称量至少应精确至0.01g.轧染和印花用织物根据需要裁剪合适的面积,可不经称量.
5.2.3纱线或织物的前处理
各种纱线或织物在染色测定前一般应先进行处理,处理方法和条件在各类染料的检验方法中应另行作出详细的规定.
液体积之内. 经处理并洗净的纱线或织物,应甩出过多水分后待用.随同纱线或织物带入染缸的水分,不计在染
5.3染料
5.3.1称量
浸染用染料应准确称量并精确至0.0002g,轧染和印花用染料应准确称量并精确至0.001g.在轧染和印花时,染料标样和试样应逐份称取,浸染时,为降低称量误差对染色结果的影响,除特殊规定外,一般应预先配制浓度较高的母液,然后按规定的染色深度要求,从充分摇匀的染料母液中逐份移取一定 的体积用于配制染浴.移取的染料母液的体积应精确到0.1mL.
5.3.2染料试液的配制
染料试液的配制以染料充分溶解或充分均匀分散为原则,具体配制方法应在各类染料的检验方法中另行作出详细规定.染料试液一般应现配现用.
5.3.3标准梯度
测定染料的色光和强度时,标准样品应染3个不同深度的染样,即分档染色,三档的染色深度间隔一般为5分(5%).试样染2个或多个深度的染样,其染色深度间隔亦为5分(5%).试样染色深度的选择,应使其染样的得色深度介于标准样品染样的得色深度范围内,以便评定色光和强度.
5.4染色溶比
浸染染色测定时,宜采用表1所列的各种纱线或织物的用量和染色浴比.
小浴比染色或对于某些在具体应用和染色效果有一定特殊要求的染色测定项目,可适当变动浴比或纤维(织物)的用量,一般浴比控制在1:20~1:100,在染色均匀的前提下,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浴比,但应在具体标准中予以详细规定,或在试验报告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