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504-2015氧化铕.pdf

杂质,标志,检验,牌号,粒度,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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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504-2015代替GB/T3504-2006

氧化铕

Europium oxid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3504-2006《氧化销》.

本标准与GB/T3504-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第1章范围部分文字说明;增加了字符牌号(见第3章);修改了071050牌号中稀土杂质及非稀土杂质含量考核指标(见表1); 删除了原有牌号071035(相对纯度为99.95%)(见2006版表1);增加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见第6章).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京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3504-1983、GB/T 3504-1992、GB/T 3504-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销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法或其他方法制得的,供制作稀土荧光粉和X射线增感屏活化剂等用途的氧化铺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635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化学分析方法稀土总量的测定

GB/T17803稀土产品牌号表示方法

GB/T18115.6稀土金属及其氧化物中稀土杂质化学分析方法销中镧、钟、错、钕、、轧、试、镐、钛、饵、锤、德、鲁和亿量的测定

3要求

3.1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EuO-5N、EuO-4N两个牌号,产品牌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17803的规定.

3.2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商定.

表1

字符牌号 Eu;O 5N Eu;O -4N对应原数字牌号 071050 071040EuO/REO.不小于 REO.不小于 99 999 99 0 99 99 99 0Eu; O 余量 余量La;O 0 000 05 0 000 3CeO; 0 000 05 0 000 5Pr O 0 000 05 00°0Nd O 0 000 05 0 001化学成分 Sm; O 0 000 2 0 001(质量分数)/% Gd;O 0 000 2 0 001杂质含量. 稀土杂质 Th O 0 000 05不大于 Dy;O Ho O 0 000 05 0 000 05Er O 0 000 05Tm O 0 000 05 合量小于0.005Yb;O; 0 000 05Lu; O 0 000 05YO 0 000 1Fe;O; 0 000 5 0 000 7CaO 0 000 8 100°00 000 1 0 000 5(质量分数)/% 化学成分 杂质含量. 不大于 非稀土 杂质 NiO PbO 0 000 1 0 000 3 0 000 5 0 000 5SiO; 0 005 0 005Zn 0 000 5 0 000 5CI- 0 01 0 01灼减和水分(质量分数)/%,不大于 1.0 1 0注:表内化学成分检测均为去除水分后灼减前测定.

3.3物理性能

产品的中心粒径D[V.50]为2.5μm~6.0pm.

3.4外观质量

3.4.1产品为白色略带玫瑰红色粉末.3.4.2产品应洁净,无肉眼可见的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

4.1.1稀土总量(REO)的分析方法按GB/T14635的规定进行.当测得稀土总量在99%以上,以差减法计算稀土总量的实际值,即(100%一非稀土杂质量).4.1.2稀土杂质含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8115.6的规定进行.4.1.3非稀土杂质含量及水分、灼减量的分析方法按GB/T12690规定的方法进行.4.1.5主稀土元素的相对纯度(EuO/REO)由计算得出,即由主稀土元素量/稀土总量×100%. 4.1.4主稀土元素量(EuO)为余量,由差减法求得,即[100%-(稀土杂质量非稀土杂质量)].

4.2粒度

粒度的分析参照GB/T20170.1规定的方法进行.

4.3数值修约

数值修约按GB/T8170规定的方法进行.

4.4外观质量用目测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与验收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个月内 5.1.1产品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中心粒径和外观质量检验.

5.4取样和制样

5.4.1仲裁取样按表2规定进行.

表2

件(袋)数 1~5 6~49 00I~05 >100取样件(袋)数 件(袋)数的100% 5 件(袋)数的10% 件(袋)数的平方根只进不舍取整数 只进不舍取整数

5.4.2每件(袋)取样不少于10g,将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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